云南腾冲火山热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9日提交云南腾冲火山热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本机关于10月30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南腾冲火山热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延续取水申请。许可事项和要求详见附件《保山市水务局关于云南腾冲火山热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