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你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市水务局提出保山中心城市象山路(青华路—昌宁路)跨东河桥梁工程(项目代码 :2018-530502-48-01-02043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11月12日依法受理。我局组织专家对《象山路(青华路-昌宁路)东河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水务局决定准予保山中心城市象山路(青华路—昌宁路)跨东河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评价报告》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根据保山中心城市象山路(青华路—昌宁路)跨东河桥梁拟建工程所在河段情况及建设可能影响的范围,确定工程防洪评价的范围主要为纵向上取桥梁上、下游各3倍河道管理范围宽度+桥宽,为310m,横向上为河道管理范围线范围,为45m。
二、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水文、河道演变及洪水影响分析的结论意见。工程的新建不会对下游河道的行洪安全产生影响;供水工程新建不会对河势产生较大变化;供水工程新建不会对现有水利工程与设施产生影响;供水工程新建不会对防汛造成不利影响;供水工程建设基本不会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加强对弃渣场的安全稳定监测,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二)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参加验收。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