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7日提交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本机关于11月17日依法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延续取水申请。许可事项和要求详见附件《保山市水务局关于腾冲县佳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保山市水务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