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在编在岗人员;
(四) 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五) 品行良好;
(六)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四条 公职律师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 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 参与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的审查;
(四) 参与行政复议、法律诉讼等工作;
(五) 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 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从事法律事务时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
(二) 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 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四) 按规定转换为社会律师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五)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单位制定的律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 接受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的管理、监督;
(三) 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
(四) 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 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 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 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的函;
(二)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C
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
(五)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 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 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 其他不宜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法规与行政审批科负责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审核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的申请,并按要求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二) 负责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三) 负责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评定工作,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在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 对不履行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公职律师所在科室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不具备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等,应当向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交回公职律师证书,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报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