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21年度农药监督检查等7个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采取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配至县级实施检查,请各县级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接受任务,按照方案和名单开展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平台系统。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农药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根据《2021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农药经营企业。
四、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农药经营场所,农药产品标签,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账等情况。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经许可的农药经营企业和经营个体户,按2%的比例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或单位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联系人:蔡宗文,电话:212281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张廷权,电话:2233582。
附件:农药抽查记录表
农药抽查记录表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 ||
生产□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农药名称 |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生产 □ 经营 □ 合法性 | 是 □ 否 □ | ||
生产 □ 经营 □ 管理制度 | 建立且完整 □ 建立但不完整 □ 无 □ | ||
生产 □ 经营 □ 台账 | 完整 □ 较完整 □ 无 □ | ||
农药登记证 | 登 记 □ 未登记 □ | ||
一证多用 | 不存在 □ 存 在 □ | ||
假冒伪造登记证 | 不存在 □ 存 在 □ | ||
产品包装标识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 ||
发现问题: | |||
农药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抽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肥料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根据《2021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四、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肥料生产者是否申请肥料登记的情况;肥料登记是否在有效内的情况;肥料产品是否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情况;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的情况;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与登记批准是否一致的情况等。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肥料生产、经营者,按50%的比例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联系人:蔡宗文,电话:2122818。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张廷权,电话:2233582。
附件:肥料抽查记录表
肥料抽查记录表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 ||
生产□经营□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肥料名称 |
|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生产 □ 经营 □ 合法性 | 是 □ 否 □ | ||
生产 □ 经营 □ 管理制度 | 建立且完整 □ 建立但不完整 □ 无 □ | ||
生产 □ 经营 □ 台账 | 完整 □ 较完整 □ 无 □ | ||
肥料登记证 | 登 记 □ 未登记 □ | ||
一证多用 | 不存在 □ 存 在 □ | ||
假冒伪造登记证 | 不存在 □ 存 在 □ | ||
产品包装标识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 | ||
发现问题: | |||
肥料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抽查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兽药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根据《2021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四、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违法生产方面。严肃查处无证、不按兽药GMP组织生产和生产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未获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兽药、兽药标签违规、兽药产品中非法添加隐性成份、改变兽药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等行为;严格核查兽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全面检查兽药产品追溯情况。
(二)违法经营方面。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全面检查兽药GSP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假劣兽药,依法实施清缴销毁并追根溯源。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批准使用的兽药的行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不按GSP管理和不使用兽药可追溯系统的要依法处理,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三)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兽药经营企业,按50%的比例抽取,兽药生产企业按100%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五)认真填报检查情况。各县(市、区)联合检查时应认真填写《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记录》(附件1),并形成检查情况总结,于2021年11月10日前将联合检查工作总结及检查表(附件1、附件2)复印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
联系人及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张文武,座机2213239,邮箱bs2213239@163.com。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张廷权,电话:2233582。
附件:1.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
2.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1:
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
受检查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核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1 | 机构与人员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 | 查阅有关人员名册和任命书、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与相关人员面谈、笔试或现场操作 | |
2 | 厂房与设施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和设施 | 实地核查与厂房、设施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场所、设施 | |
3 | 设备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设备 | 实地核查与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设备 | |
4 | 物料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 | 实地核查有关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记录。 | |
5 | 卫生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各相卫生管理制度。 | 实地核查卫生管理制度、记录、工作服等 | |
6 | 验证 | 具有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模拟生产验证和产品验证及仪器仪表的校验。 | 实地核查与验证有关的文件及记录。 | |
7 | 文件 | 具有完整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管理制度、记录。 | 实地核查与文件有关的文件及记录。 | |
8 | 生产管理 | 应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 实地检查相关管理文件、原始资料和有关记录、档案 | |
9 | 质量管理 | 具有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履行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 实地核查有关文件、记录等 |
附件2 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
被检企业基本情况 | 名称 | 经营许可证编号 |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一、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1、没有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 |||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 | □2、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 ||||
□3、超范围经营 | |||||
□4、变更经营地点,不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
□5、《兽药经营许可证》超5年不换发 | |||||
三、兽药产品 | □6、经营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
□7、无产品批准文号 | |||||
四、兽药经营行为 | □8、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 | ||||
□9、经营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 | |||||
□10、经营“自家苗、中试苗、进口苗、非洲猪瘟疫苗”的违法行为。 | |||||
五、兽药信息化管理情况 | 11、□无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无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未上传出库和入库信息。 | ||||
六、检查追溯实施情况 | 随机抽取5批次产品,检查是否及时上传入库信息,同时核查是否存在同一产品反复入库出库现象。 | ||||
处理意见 | |||||
整改期限 | |||||
注:查看文件资料,如制度、记录、档案等痕迹管理证明;本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由市农业农村局存档,一份由县存档,一份由被检查企业存查。 | |||||
检查人员签名: 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名: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部门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根据《2021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四、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按50%的比例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或单位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科。联系人:苏仁乔,电话:221328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张廷权,电话:2233582。
附件: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登记表
附件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登记表
时 间 | 地 点 | ||
被检查企业或单位、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 | ||
证编号 | |||
检查单位 | |||
检查内容 |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标签使用情况; 3.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生产饲料、饲料添加; 4.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情况; 5.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 ||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 |||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 年 月 日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 年 月 日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根据《2021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2020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
四、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是否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转基因种子。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按50%的比例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高志凌,电话:212264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张廷权,电话:2233582。
附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登记表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登记表
时 间 | 地 点 | ||
被检查企业或单位、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 | ||
证编号 | |||
检查单位 | |||
检查情况 | |||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 |||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 年 月 日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 年 月 日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根据《2021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三、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四、联合抽查范围
检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生产许可条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址、生产范围、经营范围生产和经营种畜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二)违法生产方面。是否存在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及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畜的情况;使用的种畜禽是否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引种时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所引种畜禽来源是否清楚。
(三)违法经营方面。是否存在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及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种畜禽广告的,是否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是否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四)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企业,按30%比例抽取。
七、检查程序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三)实施检查层级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或单位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既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种畜禽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将检查工作分解落实到基层、到岗位、到人员。要以部门联合抽查为契机,加强执法人员种畜禽法规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执法监管
各地种畜禽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抽查中,要严格执法,防止走过场。要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实行“全覆盖”,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问题,要责成企业认真整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严格执法、严格办案。
(三)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四)认真填报检查情况
各县(市、区)联合检查时应做好检查记录,并留档备存对检查情况要及时汇总和总结。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联系人:段迎春,电话:2121997。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张廷权,电话:2233582。
附件:种畜禽监督检查登记表
附件:
种畜禽监督检查登记表
时 间 | 地 点 | ||
被检查企业或单位、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 | ||
证编号 | |||
检查单位 | |||
检查情况 | |||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 |||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 年 月 日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 年 月 日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的活动
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根据《2021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在保山市范围内获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持证情况。检查对象人工繁育(养殖场)、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是否与所持证相符;《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按时年检。
(二)人工繁育情况(养殖场)。是否依法依规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及水产养殖用药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依法保存至售后2年以上。
(三)利用情况。物种数量有无增减,是否变更登记,有无超证核定范围利用情况。是否建立经营销售记录,销售数量、货值及进出库存明细等。
(四)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获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100%的比例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联系人:张玉林,电话:2142822。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张廷权,电话:2233582。
附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的活动检查记录表
附件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的活动检查记录表
时 间 | 地 点 | ||
被检查企业或单位、个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 | ||
证编号 | |||
检查单位 | |||
检查情况 | |||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 |||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 年 月 日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