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2年度种子监督检查等4个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22年度种子监督检查等4个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其中,兽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2个抽查事项采取市级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分配至县级实施检查,请各县级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接受任务,按照方案和名单开展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平台系统。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种子监督检查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根据《2022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为切实开展好本次抽查,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种子生产经营者。
四、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检查种子经营单位种子经营资质,检查销售的种子标签,检查种子经营档案等情况。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按25%的比例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若受疫情防控影响也可采取网络方式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联系人:段迎春,电话:2121997,13769069925。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殷小钧,电话:2233582,18887509238。
附件: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件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记录表 | ||||||||
经营者(或门店)名称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及电话 | |||||||
序号 | 类别 | 检查内容 | 是否合格 | 简述存在问题 (仅发现问题时填写) | ||||
1 | 经营资质 与场所 | 经营主体是否合法(经营备案书或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依法备案登记后经营种子 | £是 £否 | |||||
2 | 经营备案书、经营备案表、委托授权证明等是否齐备,是否悬挂在门店醒目位置 | £是 £否 | ||||||
3 | 经营行为 | 是否建立经营档案,种子进销台账是否统一规范,台账记载是否完整规范 | £是 £否 | |||||
4 | 进销凭证是否保存完整;销售凭证记载是否完整规范,销售去向特别是购种者信息记载是否完整、可追溯 | £是 £否 | ||||||
5 | 是否经营假劣种子、散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等 | £是 £否 | ||||||
6 | 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或以试验示范名义推广销售、或超审定范围推广种子等行为(含鲜食玉米或白袋子) | £是 £否 | ||||||
7 | 信息追溯 | 二维码制作是否规范,生产、加工、物流、批次等信息是否实现可追溯(注明品名、数量) | £是 £否 | |||||
8 | 标签和使用说明 | 种子标签制作是否规范,标注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 £是 £否 | |||||
9 | 是否存在涉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用种者等情况 | £是 £否 | ||||||
10 | 使用说明是否规范,标准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 £是 £否 | ||||||
11 | 种子外包装形状、规格制作是否规范 | £是 £否 | ||||||
被检查人签字 (盖章或手印) |
年 月 日 | |||||||
检查组签字 | 年 月 日 |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根据《2022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为切实开展好本次抽查,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2年4月25至2022年11月20。
三、联合抽查范围
保山市范围内获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抽查依据
本次联合抽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职能职责等组织实施。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人工繁育(养殖场)、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等信息是否与所持证相符;《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养殖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否按时年检;是否依法依规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及水产养殖用药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详细完整准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依法保存至售后2年以上;物种数量有无增减,是否变更登记,有无超证核定范围利用情况。是否建立经营销售记录,销售数量、货值及进出库存明细等。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获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10%的比例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若疫情防控影响,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联系人:张玉林, 电话:0875-2142822 。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殷小钧,
电话:08975-2233582。
附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统一信用码 | 联系电话 | ||||
经营范围 | |||||
企业联系地址 | |||||
检查方式: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 ||||
检查结论: | □未发现问题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待后续处理 □企业已经注销、被吊销、已停业 □违反企业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公示信息弄虚做假、隐瞒真实情况,未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许可证过期或应许可事项未取得许可证无证经营 其他结论: | ||||
检查发现问题: | |||||
处理情况描述: |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记录 | |||
渔业监督抽查 | ○是 ○否 | ||||
○是 ○否 | |||||
企业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检查人(签字): 检查时间: |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兽药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根据《2022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为切实开展好本次抽查,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兽药经营企业。
四、检查依据
本次抽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职能职责等组织实施。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违法生产方面。严肃查处无证、不按兽药GMP组织生产和生产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生产未获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兽药、兽药标签违规、兽药产品中非法添加隐性成份、改变兽药产品组方滥加抗菌药、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等行为;严格核查兽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全面检查兽药产品追溯情况。违法经营方面。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全面检查兽药GSP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假劣兽药,依法实施清缴销毁并追根溯源。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批准使用的兽药的行为,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不按GSP管理和不使用兽药可追溯系统的要依法处理,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对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住所(经营场所)或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进行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经许可的兽药经营企业和经营个体户,按8%的比例抽取。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或单位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联系人:郭丽华,电话:2213239。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殷小钧,电话:2233582。
附件:1.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
2.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
附件1
兽药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 |
受检查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序号 | 核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检查情况 | |||||
1 | 机构与人员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 | 查阅有关人员名册和任命书、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与相关人员面谈、笔试或现场操作 | ||||||
2 | 厂房与设施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和设施 | 实地核查与厂房、设施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场所、设施 | ||||||
3 | 设备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设备 | 实地核查与设备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设备 | ||||||
4 | 物料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 | 实地核查有关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记录。 | ||||||
5 | 卫生 |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各相卫生管理制度。 | 实地核查卫生管理制度、记录、工作服等 | ||||||
6 | 验证 | 具有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模拟生产验证和产品验证及仪器仪表的校验。 | 实地核查与验证有关的文件及记录。 | ||||||
7 | 文件 | 具有完整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管理制度、记录。 | 实地核查与文件有关的文件及记录。 | ||||||
8 | 生产管理 | 应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 实地检查相关管理文件、原始资料和有关记录、档案 | ||||||
9 | 质量管理 | 具有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履行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 实地核查有关文件、记录等 | ||||||
10 | 产品销售与收回 |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应建立兽药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 | 书面核查有关文件、记录等 | ||||||
11 |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 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并有记录。 | 书面核查有关文件、记录等 | ||||||
12 | 自检 | 应制定自检工作程序和自检周期,设立自检工作组,并定期组织自检。 | 书面核查有关文件、记录等 | ||||||
13 | 兽药追溯实施情况 | 兽药产品应100%上传入库出库信息。 | 核查库存产品是否已上传入库信息;核查已销售产品是否有完整的入库出库信息,核查刚销售给经营企业的产品信息上传周期。 | ||||||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 |||||||||
需要整改项目 |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 ||||||||
以上整改项目自检查之日起限企业 日内整改完毕,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当地兽药管理部门验证和核查。 | |||||||||
检查性质 | 检查单位 | 联系电话 | |||||||
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 ||||||||
附件2 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 |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
被检企业基本情况 | 名称 |
| 经营许可证编号 |
| |
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检查发现的问题 | 一、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1、没有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 |||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 | □2、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 ||||
□3、超范围经营 | |||||
□4、变更经营地点,不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 |||||
□5、《兽药经营许可证》超5年不换发 | |||||
三、兽药产品 | □6、经营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
□7、无产品批准文号 | |||||
四、兽药经营行为 | □8、经营假、劣兽药或人用药 | ||||
□9、经营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 | |||||
□10、经营“自家苗、中试苗、进口苗、非洲猪瘟疫苗”的违法行为。 | |||||
五、兽药信息化管理情况 | 11、□无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无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未上传出库和入库信息。 | ||||
六、检查追溯实施情况 | 随机抽取5批次产品,检查是否及时上传入库信息,同时核查是否存在同一产品反复入库出库现象。 | ||||
处理意见 |
| ||||
整改期限 |
| ||||
注:查看文件资料,如制度、记录、档案等痕迹管理证明;本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由省农业农村厅存档,一份由州市存档,一份由被检查企业存查。 | |||||
检查人员签名: 经营企业负责人签名: |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根据《2022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为切实开展好本次抽查,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二)协同部门: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11月20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使用转基因玉米加工饲料生产企业。
四、抽查依据
(一)牵头部门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二)协同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检查使用转基因玉米加工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合法运输、储存、使用转基因玉米等情况。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登记信息及公示信息检查。
六、联合抽查比例
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经许可的使用转基因玉米加工饲料的生产企业抽取1户。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由保山市农业农村局、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被抽查企业或单位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分派到各县(市、区)局,由各县(市、区)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认领后组织实施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五)填报检查登记表。检查时应认真填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登记表》(附件),并留档备存。各县(市、区)对检查情况要及时汇总和总结,2022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及检查表复印件报送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科教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联系人:高志凌,电话:2122640。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殷小钧,电话:2233582。
附件:云南省xx(州、市)xx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登记表
附件:
云南省××(州、市)××县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登记表
序号 | 检查人员 | |
检查时间 | ||
检查地点 | ×××(企业名称)(云南省××州市××县××乡镇××村) | |
检查内容 | ||
存在问题 | ||
整改要求 | ||
备注:此表由省、州(市)、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检查时使用。 |
检查组长签字: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