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对保山市人民医院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保山市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涉及医保基金371992.5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一条规定,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2.约谈法定代表人(院长)、分管医保副院长、医保科负责人;3.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71992.50元;4.处造成损失金额371992.50元1.4倍的罚款520789.50元。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371992.50元已全部追回,行政罚款520789.50元已全部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