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30-5-/2021-0909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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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保山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符合二级资质等级申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第九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54号)第五条、第八条。

、审批条件

(一)二级资质申报、延期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依申报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整体改制及企业内外资性质、合并|分立|跨省异地变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或资质到期超过1年未办理资质延期手续的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入云南省房地产资质管理系统进行事项申报。(网址:https://www.ynjzjgcx.com/)

咨询电话0875-3038228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通过“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进行资质申报,申报后打印房地产资质申报表,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后上传系统,无需再提交其他纸质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对系统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件按承诺时限办理,不予同意的,告知其理由。将初审结果形成公示意见,在官方网站发布。企业可在公示期间提出申诉申请(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超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步:公示期满后,根据审查和申诉件的复核情况,并视企业在公示期间是否被举报以及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4号)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形成行政许可决定,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

第三步:企业通过登录云南省房地产资质管理系统下载本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电子证照”不再线下发放纸质证书。

、申请材料

(一)新成立企业资质申报、资质延期申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3董事会、股东决议,企业章程(与申报表、营业执照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有效证件(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5.人员要求:应提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6.企业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且在职期间不得间断,新参保人员应当至少满足申报前1个月社保缴纳;退休人员需提供该人员退休证明和返聘合同或劳动合同,以证明与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7.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二)企业资质变更申报(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股东、注册地根据不同变更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2.工商变更核准通知的书(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3.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4.董事会、股东决议(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5.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任职文件、有效身份证件(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6.股东变更需提供股东转让证明(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7.注册地变更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三)企业资质注销申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的书面申请(申请应明确注销理由、企业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2.资质注销审批表(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内审批格式、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3.已无在建在售及无历史遗留问题商品房项目承诺书(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6.董事会、股东决议(股东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稿件系统上传)。

七、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收费

无。

九、注意事项

1.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数量等须符合相应的要求。统计负责人具有相应职称,或者由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担任,企业对其统计能力做出承诺。

2.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3.专职人员社保必须在当前项目公司名下。

4.资质证书到期超过1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依照规定办理。

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6.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或作出许可决定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被查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4号)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