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保环发〔2016〕47号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保山市2016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市)环保局,各园区环保分局,局属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保山市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保山市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2016年保山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1:
保山市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保山市第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保山市第三届五次精神,落实2016年省、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十三五”环保各项工作任务良好开局,扎实开展2016年全市环境监察工作,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研究特制定保山市2016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办发〔2014〕56号《通知》等文件精神
(一)加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学习贯彻,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掀起贯彻落实《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办发《通知》的新高潮。要严格认真按照环境保护部出台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信息公开等配套措施,加强执法力度,要敢于碰硬,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认真执行国办发〔2014〕56号《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要查缺补漏,摸清底数,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排污企业档案,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清除安全隐患,要做到辖区内环境隐患及风险点位心中有数。加强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和落实,加大与其他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保山中心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空气环境质量,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认真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大环境处罚力度。2015年我市环境处罚案件目前录入“12369”环境处罚系统的有26个,处罚金额为162万,同比往年环境处罚力度加强,处罚金额加大。一是将继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二是及时上报及公开企业违法行为;三是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项环境违法行为。
(三)深化环境信访解决机制。一是根据省环保厅和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继续对热点难点重点信访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二是强化信访案件的查处,强化对热点、难点信访投诉件的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防止合理的信访诉求未落实而导致矛盾激化;三是抓好信访的受理、查处及催办跟踪落实,完善信访办理跟踪督办制度,对潜在重大、敏感或反复投诉的信访下发督办通知书,继续实行现场一线督办制度。
二、认真开展专项环境执法
(一)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在2015年保山市三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在今年底前要彻底清理整改完成。
(二)按期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任务。坚决遏制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三)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一是深入开展对重点企业和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水平,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加大对辖区企业巡查、督查力度,组织夜间、节假日的环保专项检查行动;三是开展新建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强化提前介入的力度;四是加大对环保设施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实现减排目标。
(四)加强污染源在线设施管理。继续开展和完善我市国控和重点减排企业的在线设施排查、整治和建档工作;继续开展我市在线设施的检查,完成新增国控污染源在线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对国家监控平台公布的云南地区重点污染源严重超标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在线监测不正常、数据失真、弄虚作假、台账不健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
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信息公开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企业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完善企业“一厂一档”信息,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开展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环保督察工作,对应列入而未列入清单,清理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瞒报、谎报、漏报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肃问责。
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于每月3日前向市局报送清理整改情况, 2016年11月15日前向保山市环保局上报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五)强化减排项目监察。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强化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省级工程减排项目的环境监察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重点监管企业综合达标率,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处理处罚,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圆满完成。
(六)加强矿山重金属及危险废物企业环境监察工作。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根据《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关于印发2015年重金属及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监发〔2015〕9号)要求,加大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现场执法监察力度,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加强重点领域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破坏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积极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严格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八)强化应急能力的建设。加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业务培训,督促冶炼、化工等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加大环境应急和重点岗位演练,不断提高我市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坚持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渠道,规范加强各地信息报告制度,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建设,督促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做好重点风险源监督管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宣传及演练。
三、攻坚克难,守土有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为
(一)强化执法检查,保持惩治违法行为高压态势。2016年打击的重点仍然是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放、伪造或纂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以及污染源在线监控、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二)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重点打击,加大后督察督办力度,及时公开查处结果。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严格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交办、督办制度。组织和督促全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及处罚情况报送工作。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完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和程序,规范调查取证程序、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提升办案质量,推动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
(三)发挥典型案件的震慑作用。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在执法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通过网络、微信、专家解读等方式,在当地媒体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报道,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执法问责、“点名道姓”等落到实处,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四)加大重点行业整治力度。加大重点行业整治力度。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加强对涉重、涉化、涉危企业的环境监管。对辖区钢铁、水泥熟料生产等行业和污水处理厂进行逐一检查,摸清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完善企业“一厂一档”信息,依法查处违法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排查和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加大信息公开。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于2016年6月10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或完善“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企业、责任人员、企业法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等,要依法严处,公开曝光,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
四、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
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内外协同,全力维护环境安全。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绩效考核责任制度,切实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制度
(一)实施主体和抽查内容
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是随机抽查的主体,要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管理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随机抽查。各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要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落实方案,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抽查工作时,应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的确定
市、县(区、市)两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并将污染源企业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市环保局确定的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保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均为一般排污单位。
(三)抽查比例及要求
市环保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市、县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源,需将此类污染源单独列出,州(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25%的比例进行抽查,县(区)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保山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
六、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一)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工作。10、11月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将对排污费征收进行稽查,通过稽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按时完成排污费月、季、年报及排污申报软件录入、季报及年报的汇总上报工作,督促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开展排污费全程信息化系统录入工作,依法进行排污费征收工作;同时加强对县(区、市)环保局、园区环保分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稽查力度。
(二)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和后督查工作。7、8月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将对辖区内不少于30%的县(区、市、园区)开展执法综合稽查。
七、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进一步提升环境监察水平和效率。一是加强环境监察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组织的各项监察业务培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二是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在每周的支队周会中学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内容;三是强化环境监察设备,提高监察能力,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视频监控中心,发挥其作用,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控;四是以“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落实八项规定,牢固树立讲政治、懂规矩的观念,加强对党章的学习,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环保业务工作紧抓不放松。
附件2:
2016年保山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