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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10836-4-/2019-110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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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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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努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提高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保障依法行政的有效实施。现将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8年以来,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认真核对确认部门权责清单的函》要求,我局对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了核对,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5类、161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1379项,“追责情形”共1097项。目前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共4项(分别为辐射安全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期限分别由法定的60日、30日、15日缩短为20日、15日和10个工作日。加强在线审批平台建设,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并且将市级审批的备案项目从工业类投资2000万元以上、非工业类项目5000万元以上调整至工业类项目5000万元以上,非工业类项目1亿元以上,扩大了县(市、区)部门审批项目的自主权。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非辐射类)下放至县(市、区)实施。

(二)大力推行权力清单、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我局按照国家、省级下放和取消权力目录清单,对市级环保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录入相关要求,我局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上已录入150 项向社会公开公示。

(三)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一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全力推进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全市环保部门已基本实现全覆盖;积极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按要求录入“保山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二是选派业务骨干,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对外实行一站式服务。三是开通完善了“保山市环保局”微博微信,加强部门网站“保山环境保护局网”维护管理,在网上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外服务项目的办事依据、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服务承诺、办事时限等,及时转发环保新闻、发布单位工作动态、公布保山市环境质量等事项,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加强环境监管。一是加强环评管理,把好项目审批关。2018年,我局共审批建设项目73 个(辐射类 3 个),其中:报告书13个、报告表 57个(辐射类3个)。二是强化环保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深入推进全市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推进全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下发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保环发〔2018〕142号)文件,加强对生态环境、突出环境问题、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央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废物处置、“绿盾行动”、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等执法行动,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2018年我局依法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6件,其中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起,共处罚款101万元。三是按照“双随机”环境监管要求,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到每季度随机抽取1次,共对58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已按要求录入“保山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四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8〕12号)文件要求,我市认真开展全面排查,共排查出9个环境问题,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第11督查组对我市开展专项督查,交办新发现9个环境问题,共计18个问题;涉及水源保护区内有交通穿越、二级保护区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龙陵县熊洞水库未划定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警示标志牌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截至11月底,18个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全部完成,整治完成率为100%。五是发挥保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暨视频监控平台的监管效能,延展监管层面。目前全市现已纳入监控企业67家,重点河流监控断面10个,视频监控点位107个。该系统提供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实现图像抓拍、录像和回放、报警联动等功能,将现场的情况实时传回监控中心和执法人员手机上,为掌控环保执法现场,收集执法证据以及指挥调度提供了技术保障。

(五)认真履行保山市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是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保山市转办投诉举报件21件(包含2件全省的共性问题),截至12月底,保山市19件投诉举报件均办结整改完成,共下达了责令整改文书7件,立案处罚1件,问责2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保山市24个整改问题,截至12月底已整改完成20个,正在整改4个。二是加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2018年6月5日至7月5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云南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回头看”工作。保山市共收到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环境问题举报件11批19件,截至12月底已整改完成16件,正在按时序推进3件。投诉件中对涉案企业(个人)立案10家,责令整改12家,下达处罚决定书10份,处罚金额27.15万元,对2个单位和6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三是加强对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2017年8月29日至9月12日,省委、省政府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保山开展了为期15天的环境保护督察,2018年 2月28日 ,省委、省政府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了存在的4个方面35个问题。保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整改工作,5月30日制定下发了《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保办发〔2018〕23号),按照文件要求,截至12月底,已整改完成30个,未达时序5个。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

(一)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完善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实施规则》《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对重大合同、协议等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保山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山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制度》等制度。

(二)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2018年我局已派出1名工作人员到市法制办公室参与《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战场遗址保护条例》和《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起草、征求意见及修改等工作。对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认真进行修改,提出了意见建议。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我局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保政办发〔2015〕5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登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发布、公开目录、每隔2年清理一次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制度。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填写《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报法规宣教信息科进行备案审查。2018年,我局没有以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定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仅代起草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2个(保发﹝2018﹞24号、保办发﹝2018﹞52号)规范性文件,代起草的文件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程序要求制定,同时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我局高度重视行政决策制度的建立,局领导带头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制定了《中共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决策程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对人事任免、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建立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做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2018年,没有发生因违法或者不当决策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也没有发生因违法决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形。

(二)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对建设项目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或规划环评,认真审查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情况;对保山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市和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委托保山市调查队开展了民意调查。

(三)加强合法性审查。制定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法规宣教信息科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施甸至勐简高速公路施甸至链子桥段通过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批复》以及代起草的《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意见(送审稿)》《保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保山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4份。

(四)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主动与市政府统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接,为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2018年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案件4件送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加强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结合《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和《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严格按照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下发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文书证据规范汇编》制作执法文书,每件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法规宣教信息科都进行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和立案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2人以上,同时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询问笔录内容完整文字表达准确,同时必须有出示证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号的记载。确保每一件行政执法案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依据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证的管理,按时对原有的证件进行换证和审验,具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全部录入系统管理平台。对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全部输入生态环境部下发使用的行政执法系统和云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对行政处罚达10万元以上的5个案件已进行法制审核并报市法制办备案。2018年,我局没有发生因违法执法或者执法不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形。我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案卷4卷,通过全省案卷评查,4卷都被评为优秀案卷。

五、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一)建立了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制定了《中共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决策程序》《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议事规则》《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群众工作问责制度(试行)》《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考勤考核管理制度》《领导外出工作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责任、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三项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财务管理制度》。

(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制定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强化市人大、市政协监督机制》《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不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积极参加市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的环保世纪行活动;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向市政协汇报工作。在开展执法监管、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中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同时加强行政应诉工作,2018年,我局未发生行政应诉事项。承办了政协保山市四届二次会议第13号和第194号提案。

(三)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2018年我局已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和市委第七巡察组的巡察,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四)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定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政务舆情制度》,在部门网站“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网”设置了“局长信箱”栏目,公开了举报电话“12369”。在办公楼门口设置了“公职人员履职尽责举报箱”。2018年我局已受理“局长信箱”反映事项57件。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2018年通过部门网站(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网)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共523条,其中:公开工作动态143条、在线视频5部、法治建设45条、通知公告17条、办事指南2条、党建廉政1条、建议提案2件,公开规划计划2条、财政信息14条、水环境20条、大气环境11条、生态保护8条、宣传教育5条、土壤管理9条、转载政策解读13条、监督性监测信息12条48家(次)、排污许可证管理7条、行政处罚5件、监察执法5条、建设项目环评管理40条(受理信息24个、拟审批信息25个、审批决定25个)、公众参与公示1条,公开环境状况公报1条、年度报告4条、在线图库2条,开展问卷调查3份,公开保山市第二次全国染源普查27条、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158条、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19条,并适时更新了机构介绍、领导简介、直属单位、信息公开等内容。公开保山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46家、辐射安全许可证12家,开设了曝光台专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发布微信429条、微博419条。

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制定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矛盾排查、评估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制度》和《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工作配套制度》《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我局建立了以环境监察支队为主的社会矛盾调解机构。2018年,全市共受理各类环境污染投诉案件326件(市环保局直接办理24件),办结率100%。做到了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全市未发生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也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我局制定了政治理论、环保业务及法律法规学习培(轮)训计划,每周星期一确定为局机关集体学习日。2018年以来,集中学习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观看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专题讲座。

(二)加强培训。举办了相关环境法治教育培训5期, 全局有1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了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先后派出9批次18人参加京津冀“2+26”蓝天保卫战。在“保山环境保护局网”设置了法律法规栏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适时放在栏目中,保障学习和下载;组织干部职工在手机上开通“法治在线——以案释法”平台;组织职工参加普法教育及法律考试,局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64名职工购买安装了在线学法考试系统,为职工学法考试提供了保障,2018年我局64名(其中市环境监测站26名)国家工作人员参加了全省学法统一考试,全体学法人员取得了合格证书;全局职工积极参加宪法知识竞赛活动。征订了《法制日报》《云南法制报》和《长安》等报刊杂志。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下发了《关于印发〈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保山市环境保护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利用六五环境日、科技宣传周等节日以及开展环境监管、执法等工作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环境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学校,不断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八、依法行政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局调整充实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宣科、环评科、辐射科、自然科、污控科、规财科、环境监察支队等科(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宣教信息科,负责局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成立了环境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对重大问题、行政处罚案件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决策,行政处罚做到合法、公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成立了环境联动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落实工作责任。印发了《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6-2020年)》(保环发〔2016〕112号)。局党组、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党政“一把手”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法治政府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法治政府建设所需经费已列入预算,做到实报实销。2018年局班子己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或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2次以上;开展了“七五”普法中期自检自查,自查报告上报了市普法办。

(三)加强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我局1998年成立了环境监察支队,2005年成立了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2008年成立了法规宣教信息科,目前内设有9个正科级机构(机关党总支)和3个直属事业单位(其中2个属财政全额拨款,1个属自收自支),局机关31名工作人员中持有《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29名,持有《云南省法制督察证》的人员有2名。

2018年,我局虽然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涉及面比较广,执法人员不足等原因,在法治政府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对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和规定的学习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的权威性还有待进一步树立,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个别企业还存在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做实做细:一是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契机,加强对全市环保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政能力。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三是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四是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五是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