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4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各组(队)组成及职责
3. 事件预防和预警
3.1 事件预防
3.2 事件分级
3.3 事件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监测工作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应急结束
5.2 处置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人力资源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应急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附件一:保山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保山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
附件三:《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科学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全面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保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规、法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应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
1.3.1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或由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发生在市外、境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1.3.3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协调工作;
1.3.4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危险源排查,推进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环保部门专业优势,所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防治相适应。
1.4.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县(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市环保局主要负责较大及其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迅速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
1.4.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充分发挥环保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民众共同参与的应急机制,充实救援队伍,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充分利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成果,努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促进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市环保局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局领导,分管领导,局机关各科室、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咨询组及各县(区)环保局等共同构成。
2.2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宣传法规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察组、辐射应急分队及应急监测分队。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 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和事故发生地县(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 由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污染控制科科长、环境影响评价科科长、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法规宣教信息科科长、规划财务科科长、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科长、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环境监测站(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固体非管理处置中心主任、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组成。
2.3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全面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现场监测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事故影响范围,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处置报告编制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向市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作出报告。
2.4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各组(队)组成及职责
2.4.1 综合组设在局办公室,组长由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组员由办公室、污控科、规划财务科、法宣科、监测站、评估中心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专家咨询,并作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对外联络、情况汇总及信息报送;负责提供和解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负责组织会议,起草有关文件、编制应急报告并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上报。
2.4.2宣传法规组设在法宣科,组长由分管法规宣教信息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法宣科科长担任,组员由法宣科、污控科、辐射科、自然科、环评科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法律支持、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宣传等工作。
2.4.3专家咨询组分为非辐射专家咨询组和辐射专家咨询组。其中非辐射专家咨询组设在污控科,组长由分管污染防治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污控科科长担任,专家从污控科建立的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处置工作建议。辐射专家咨询组设在辐射科,组长由分管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辐射科科长担任,专家从辐射科建立的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和处置工作建议。
2.4.4应急监察分队设在环境监察支队,队长由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支队长担任,队员由监察支队、污控科、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必须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参与抢险救援,现场调查,确定事件起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收集现场资料,形成监察报告,及时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并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4.5辐射事故应急分队设在辐射科,组长由分管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辐射科科长担任,组员由辐射科、污控科、监察支队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及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指挥现场处置、监测,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确定事件起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收集现场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及时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并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4.6应急监测分队包括非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分队和核与辐射应急监测分队,两个分队统一设在市环境监测站,队长由站长担任。按照《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实施细则》要求,负责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确定事件污染性质和影响范围,并及时报告市局应急领导小组。
2.4.7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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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件预防和预警
3.1.1各县(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队、站及固体废物处置中心、环评中心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加强污染源数据库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中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已做过评价现已变更或者满足不了现行要求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管理,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设备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1.2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并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科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3.2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州(市)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3.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县(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3.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3.3 事件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需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区)环保局和市环保局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进入预警期,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和报告;
(4)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公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
4.1.1市环保局接到市委、市政府或环保厅下达的应急通知,或者接到各县(区)环保局、事故责任单位或群众举报发生较大(或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报警)时,启动本预案;
4.1.2《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启动;
4.1.3市环保局领导根据事件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启动本预案。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通过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局报告,也可以通过拨打“110”、“119”公共举报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地环保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环保局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环保局在4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视事件轻重程度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4.2.3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要求1小时内必须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的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可通过传真、机要网络、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要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保部门。因突发环境事件出现人员伤亡时,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以便及时实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
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县(区)环保局应立即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在当地政府的指挥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4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环保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4级;超出本局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
4.4.2.1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区)环保局启动本局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4.4.2.2 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县(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启动本应急预案。并迅速派出应急监察分队、应急监测分队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4.2.3 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市环保局接报后迅速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应急监察分队、应急监测分队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同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详细情况。
4.5.1 接报行动
市环保局接到较大及其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下令应急监察分队、应急监测分队携带监察、监测应急处置设备,立即赶赴现场。
4.5.2应急监察分队到达事故现场后,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排查污染源,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同时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及污染范围、影响程度、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获取现场相关证据,包括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现场相关物证、书证、图片和录像类证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市环境监测站接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后,及时派出应急监测分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保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实施细则》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及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确定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和浓度。
(2)应急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应在现场所采的样品送到实验室24小时内提交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特殊项目可适当延时提交。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宣传法规组收集整理经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到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参加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应急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1)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接到市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指令,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市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后期评估工作;经专家组审定事件影响已消除的,应停止环境应急监测,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结束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解除各组(队)相关职能的应急状态后,开展善后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市环境监测站可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或环境监测评估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为止。
5.2 处置报告
应急结束后,由市局办公室牵头,会同污控科、辐射科、法宣科、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及相关专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报告。处置报告内容包括:事件过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定受害区范围;根据污染和人员伤亡情况确定事故等级;核实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损失;评定解除污染直接投入费用;评定污染间接经济损失;汇总污染人员伤亡数目;填写各种表格,绘制图件;事件环境影响评估、善后处置建议、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等。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各科室、队、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提交局党组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6.2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以市环境监测站(辐射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为基础,建立突发性环境紧急情况常备应急力量。以市环境监察队伍为主成立应急监察分队,以市环境监测站为主成立应急监测分队,以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为主成立辐射应急分队,以法宣科为主成立信息传输组。加强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站的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应急处理处置相关知识,掌握应急处理处置相关业务,掌握各类突发性环境紧急情况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进一步建立完善环境安全专家咨询库,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能迅速组建,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3 装备保障
市、县(区)环境监测站及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防化、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省环保部门的项目支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6.4通信保障
市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开手机制度,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同时加强“12369”环保热线电话的值班工作。
6.5技术保障
由市环保局办公室牵头建立全市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监察支队牵头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市环境监测站牵头建立环境监测预警系统;辐射科牵头建立辐射事件预警系统和核与辐射方面的专家库;污控科牵头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和非辐射专家库。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市环保局法宣科要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提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应急培训。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及核安全与辐射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 应急演练。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自行废止。
10.附件
附件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流程图
附件二:
保山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联系电话
姓名 |
职务 |
应急岗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备注 |
万青 |
局长 |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兼综合组组长 |
0875-2191001 |
1398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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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卫芳 |
副局长 |
辐射和非辐射专家咨询组组长,辐射应急分队队长 |
0875-2191002 |
1357750**** |
|
武立辉 |
副局长 |
应急监察分队队长 |
0875-2191004 |
1398756**** |
|
薛众 |
副局长 |
宣传法规组组长 |
0875-2191003 |
||
张晋平 |
调研员 |
0875-2191076 |
1398751**** |
||
杨明耀 |
副调研员 |
0875-2191010 |
1390875**** |
||
王华 |
副调研员 |
0875-2191027 |
1898751**** |
||
赵荣华 |
办公室主任 |
综合组副组长 |
0875-2191006 |
1398751**** |
|
朱琇梅 |
污控科科长 |
非辐射专家咨询组副组长 |
0875-2191019 |
1398751**** |
|
吴明辉 |
辐射科科长 |
辐射应急分队副队长、辐射专家咨询组副组长 |
0875-2191011 |
1309436**** |
|
李成忠 |
法宣科科长 |
宣传法规组副组长 |
0875-2191022 |
1398754**** |
|
丁晓剑 |
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
应急监察分队副队长 |
0875-2191009 |
1898751**** |
|
杨庆明 |
环评科科长 |
0875-2191016 |
1398759**** |
||
李明彦 |
自然科科长 |
0875-2191024 |
1370875**** |
||
杨建楼 |
规财科科长 |
0875-2191026 |
1398756**** |
||
杨鸿亮 |
市环境监测站(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 |
应急监测分队队长 |
0875-2122714 |
1398759**** |
|
杨 花 |
市评估中心主任 |
0875-2191018 |
1398750**** |
||
彭发永 |
隆阳区环保局局长 |
0875-2146589 |
1398705**** |
||
吴连章 |
施甸县环保局局长 |
0875-8124006 |
1357753**** |
||
段生乐 |
腾冲县环保局局长 |
0875-5186768 |
1398753**** |
||
廖光从 |
龙陵县环保局局长 |
0875-6128618 |
1878755**** |
||
周富军 |
昌宁县环保局局长 |
0875-7121138 |
1898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