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受委托机构: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保编〔2022〕12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行政执法委托具体事项
(一)对本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实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依法开展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四)依职责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的调查相关工作,并负责决定的落实及后督察工作;
(五)对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查核实。
二、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
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调查等执法职能。
(一)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案件审查、调查;
(三)依法实施责令改正;
(四)依法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的调查取证相关工作;
(五)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执法职能。
三、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要求
(一)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二)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需要对废水、废气污染物和噪声等进行监测的,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分析认定后出具正式监测报告;
(五)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六)对各县(市、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单位检查后,应及时通知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七)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四、 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机关: 受委托单位: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