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受委托机构:保山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和应急处置中心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金山路1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和环境应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调整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保编〔2023〕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行政执法委托具体事项
对本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和环境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权限
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和环境应急相关的行政检查执法职能。
(一)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三、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要求
(一)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二)被委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
(三)行使行政执法委托权的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四)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四、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
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委托机关: 受委托单位: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保山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和应急处置中心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