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13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生态环境部门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生态环境部门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比例/数量

检查频次/频次上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是否实行“综合查一次”

备注

1

生态环境部门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11月1日实施)

持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

一般管理1%,重点管理5%

每年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2026年11月底之前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

生态环境部门

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三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涉化企业

25%(完成省级下发调查任务)

每年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26年11月底之前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

生态环境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新建项目

不少于10家

每年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2026年11月底之前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4

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2021年版)》(五、监督检查实施 (二)例行监督检查 1.检查频次 在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抽查,其中对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0%;对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20%,持证期间内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0%。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启运前开展监督检查,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启运前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抽查。)

保山市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以及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

全市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100%;

全市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2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2026年11月底之前


5

生态环境部门

汛期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第五条;生态环境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尾矿库企业

全市40家尾矿库

每年1次

实地检查

2026年10月以前


6

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方案》

涉危险废物企业

重点监管单位全覆盖,其他单位不少于20家

每年1次

实地检查

2026年10月以前


7

生态环境部门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5%

每年1次

实地检查

2026年12月以前


8

生态环境部门

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整治等三项专项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云南省加强固体废物处置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5〕1号)

涉固体废物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实际检查

每年1次

实地检查

2026年12月以前


9

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指导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更新2025年云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更新2025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土壤、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企业

100%

每年1次

实地检查

2026年11月以前


10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环通〔2024〕14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山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保安发〔2024〕5号)

重点监管企业

25%

每年1次

实地检查

2026年11月以前


11

生态环境部门

加油站环境达标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

20家

每年1次

现场抽测

2026年11月以前


12

生态环境部门

污水排放达标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

25%

每年1次

实地检查

2026年12月底以前


备注:行政执法部门年度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需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实行“综合查一次”的检查事项在计划表中予以明确,并注明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