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310-00007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救济渠道
  • 发布日期
  • 2026-03-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2026年度保山市市场监管领域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数量检查频次/频次上限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是否实行“综合查一次”备注
1生态环境部门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11月1日实施)
持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一般管理1%,重点管理5%每年1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2026年11月底之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生态环境部门化学品进口生产等活动的检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三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涉化企业25%(完成省级下发调查任务)每年1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2026年11月底之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新建项目不少于10家每年1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2026年11月底之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