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0905-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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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保环罚(隆)〔2024〕9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9号

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本局2024年6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线索,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和问题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通过登录“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查询,发现你(公司)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无任何信息数据,进行补报后无法通过审核(附查询截图)。经进一步核实,你(公司)2023年未申报登记的危废数量共计约110㎏(废机油12㎏、废活性炭280块98㎏),危废数量不足0.3吨,截止检查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达6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6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勘察笔录附图》2份6页(证明现场执法检查及查处违法问题情况);

2024年6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6页(证明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024年6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2023年危废管理计划查询截图》1份1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制定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8页(证明调查问询情况);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为依法注册成立的正规企业);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的《居民身份证》2份2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的真实合法身份);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1份3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已取得发改备案);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关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隆环发〔2023〕107号”1份7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已获得环评审批);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10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已办理环评报告);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5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已完成环评验收);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份4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0500695688269M001U”1份10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限值、处置等信息);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原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4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原项目已办理环评登记);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1份2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原项目已开展环评验收);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500695688269M002X”1份1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关于确认<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函》1份13页(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复函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评执行标准);

2024年6月28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2023年危废管理计划漏申报登记危废数量的情况说明》1份6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2023年未申报的危废种类、数量);

2024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1份1页(证明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处于生态环境分区“重点管控单元”);

2024年6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予以确认);

2024年6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4页(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

2024年6月7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整改方案》1份5页(证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改正态度);

2024年6月7日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危废信息补报、2024年危废信息申报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

2024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二款“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的规定。

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9月3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确定你(公司)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数值如下:个性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等级3;环评文件类型裁量等级3;申报登记数量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5),个性裁量因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改正态度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程度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1.9万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保山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隆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