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1010-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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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洁豪洗涤有限责任公司 保环罚(腾)〔2024〕08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4〕08号

云南洁豪洗涤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对云南洁豪洗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开展执法检查;2024年7月15日对云南洁豪洗涤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厂长***进行调查询问。

2024年7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对你公司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腾冲市洁豪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在未经审批于2024年5月开始进行建设、安装设备,目前已完成生产车间用房1间、办公生活用房1间、仓库1间、锅炉房1间的建设;完成洗涤设备1套(包括:展布机、折叠机、烘干机、洗脱机)、锅炉房生物质颗粒蒸汽发生器(产品型号:AR-10、SWZQ-GH10-1000,规格:340*120*200,蒸汽压力:1.0Mpa)2台、水沐设施1套的安装。你公司腾冲市洁豪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建设、安装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4〕08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有2024年7月15日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洁豪洗涤公司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总经理**、厂长***身份;

2.有2024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9份、2024年7月15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市洁豪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生产车间、办公生活用房、仓库、锅炉房的建设;完成洗涤设备、锅炉房、水沐设施安装的事实;

3.有2024年7月15日提取你公司《土地租赁合同》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位置;

4.有2024年7月15日提取你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市洁豪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

5.有2024年7月15日提取你公司《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

6.有2024年7月16日提取你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洗涤设备购买时间;

7.有2024年7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8.有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公司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4〕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23日下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4〕0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30900元(大写:叁万零玖佰元)。根据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