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1010-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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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立净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保环罚(腾)〔2024〕10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4〕10号

腾冲市立净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腾冲市立净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3年4月开始修缮厂房、6月份开始安装设备,目前已建成洗涤生产线1条(包括洗脱一体机、贯通式烘干机、高速平烫机、折叠机等),锅炉房内安装有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型号DZG0.9-1.0-S、额定蒸发量0.9t/h、额定工作压力1.0MPa)1台,配套建设有尾气处理设施1套。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包括建设单位自建 自用的供热工程)要求,你公司腾冲雅洁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设置的燃生物质颗粒蒸汽锅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燃料为生物质颗粒(成型燃料),该燃料属于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目录》(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燃料,你公司腾冲雅洁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腾冲雅洁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4〕10号),你公司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2024年8月9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腾冲市立净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名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

2.有2024年8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5份、2024年8月9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市立净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生洗涤生产线、锅炉房的建设;完成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及尾气处理设施的安装;

3.有2024年8月9日提取你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具体位置位置;

4.有2024年8月9日提取该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18万元;

5.有2024年8月9日提取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编制环评报告表;

6.有2024年8月9日提取你公司《设备采购定金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洗涤设备采购时间;

7.有2024年9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8.有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2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4〕10号和2024年9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其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度(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了环境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