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4〕11号
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到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选矿车间1#线、2#线正在生产,产生的生产废水经管道汇入尾矿库。尾矿库A、B池各设有1个溢洪道与厂北侧的排洪沟相连,排洪沟有常流水汇入西沙河,尾矿库A池溢洪道生产废水不外排,尾矿库B池溢洪道中间挡板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外排生产废水汇入西沙河。2024年8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环境监测站分别对尾矿库B池溢洪道外排生产废水以及与西沙河汇合处前进行水质采样,你公司副总经理***全程陪同检查和采样。2024年8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水质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4〕-032号),尾矿库B池外排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为86mg/L、总铜为0.05L(未检出)、总锌为0.27mg/L、总镉为0.001L(未检出)、总铅为0.01L(未检出)、总铁为0.03L(未检出)、总锰为23.6mg/L。有2项指标(悬浮物为86mg/L、总锰为23.6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选矿废水:重选和磁选废水悬浮物70mg/L、总锰2.0mg/L)。排洪沟汇入西沙河前废水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为40mg/L、总铜为0.05L(未检出)、总锌为0.92mg/L、总镉为0.001L(未检出)、总铅为0.01L(未检出)、总铁为0.03L(未检出)、总锰为4.13mg/L。有1项指标(总锰4.13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选矿废水:重选和磁选废水总锰2.0mg/L)(该采样点除尾矿库B池外排废水以外,上游还有雨水、农田水、山体地下水等常流水汇入)。2024年8月23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尾矿库管理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提取你公司相关证据资料。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4〕11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3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人事任命的通知》复印件1份、《关于2023年度人事任免及薪资调整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副总经理***、尾矿库管理员***身份;
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部分复印件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取样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身份;
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2024年8月3日《污染源水质采样及样品验收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副总经理***全程陪同取样;
4.2024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9份;2024年8月23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执法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及尾矿库B池溢洪道外排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以及采样监测的过程;
5.2024年8月23日送达你公司2024年8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4〕-032号)1份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B池外排生产废水悬浮物、锰超标的事实;
6.2024年8月23日提取你公司《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腾环试准〔2014〕4号)复印件1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5〕33号)复印件1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3〕59号)复印件1份、《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部分材料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的事实;
7.2024年8月23日提取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和辐射管理科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为尾矿库物理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
8.2024年8月23日提取你公司《腾冲县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处理30万吨尾矿再选选厂建设项目固东大沙坝尾矿库初步设计》(修改稿)部分复印件1份、《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估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尾矿库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表》部分材料复印件1份、《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尾矿库日常巡逻、观测记录表》部分材料复印件1份、《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尾矿库安全记录表》部分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不存在安全隐患,溢洪道达不到开启挡板溢洪的主客观条件;
9.2024年8月23日提取你公司《利润表》复印件1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复印件1份、《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2024年8月份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的事实;
10.2024年8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水生态环境股提供的《保山市水功能区划》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B池外排生产废水流入西沙河,西沙河水功能区划为Ⅲ类水质;
11.2024年9月23日腾冲市气象局提供的《证明》,证明2024年8月1日至8月3日固东镇没有强降雨天气,你公司溢洪道达不到开启挡板溢洪的气象条件;
12.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13.2024年8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4〕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11日下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4〕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个性裁量基准:排放去向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裁量等级为4,排污超标情况裁量等级为5,行为情形裁量等级为3,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2024年8月25日收到《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关于自愿对西沙河生态环境修复的申请》,你公司自愿对西沙河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五项“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的规定,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经自由裁量基准带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111821.07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捌佰贰拾壹元零柒分)。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1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