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2024〕3号
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实施的“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的“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于2023年4月1日开工建设,于2023年11月30日建成并投入生产。共建设厂房及机器设备一批,分别为:钢结构厂房两栋共1653㎡,机器设备主要有鄂破式破碎机、锤破机、压砖机等,办公简易房6间共143㎡,建有成品区300㎡,原料区700㎡并安装喷淋降尘装置。截至2024年9月4日检查当日,你公司未取得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于2024年5月委托保山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4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实施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的情况等事实;
2.2024年9月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9份,证明你公司实施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事实;
3.2024年9月6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实施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企业位置、企业规模等事实;
4.2024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5.2024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评估报告书》(保万承评报字〔2024〕第0712号)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保山鑫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型材料加工厂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未按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原因等事实;
6.2024年9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环境管理科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7.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4年10月2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4〕3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10月29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21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4〕3号)、2024年10月2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5900元(大写:伍仟玖佰元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处以罚款5900元(大写:伍仟玖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