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4〕2号
龙陵县象达乡朝顺加油站:
2024年10月0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象达乡朝顺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阅你加油站视频监控发现,你加油站在2024年8月3日00时25分至01时09分及2024年8月21日21时00分至21时35分,2次卸92号汽油过程中,未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卸油油气排放控制”规定,连接专用油气回收管道。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0月09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等事实;
2、2024年10月0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5份,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你加油站未按照有关规定连接专用油气回收管道等事实,2024年10月09日我局在你加油站视频监控室提取的视频录像2段,证明你加油站在2024年8月3日00时25分至01时09分及2024年8月21日21时00分至21时35分,2次卸92号汽油过程中,未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卸油油气排放控制”规定,连接专用油气回收管道;
3、2024年10月09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加油站涉嫌违法的时间、过程等事实。
4、2024年10月10日,你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法人已授权站长***、加油员***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接受询问以及证明你加油站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5、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加油站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6、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4〕2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加油站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4〕2号)、2024年10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你加油站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3;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设备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你加油站处罚金额自由裁量计算结果为:20966.79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加油站在2024年8月3日00时25分至01时09分及2024年8月21日21时00分至21时35分,2次卸92号汽油过程中,未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卸油油气排放控制”规定,连接专用油气回收管道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加油站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