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102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合盛渔业(云南)有限公司 保环罚(昌)〔2024〕3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4〕3号

合盛渔业(云南)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2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的“网箱养殖项目”未到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经评估总投资为180万元,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于2024年6月开工建设,已在昌宁县澜沧江小湾库区昌宁段平掌子水域搭建了占水域面积为12000平方米、规格为12m×5m的网箱框架200个,并在40个框架内安装了网衣。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26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授权委托书》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5份,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7月27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31日出具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拟确定合盛渔业(云南)有限公司网箱养殖设施设备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保万承评报字(2024)第050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4〕3号)及当日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对你公司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度在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2)”。

根据你公司违法情节及事实依据,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我局委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