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102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0-2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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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红韵商贸有限公司 保环不罚(昌)〔2024〕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不罚(昌)〔2024〕1号

昌宁县红韵商贸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三甲片区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开展汽车修理作业,执法人员进一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但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昌宁县红韵商贸有限公司现场照片证据》7份、昌宁县红韵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昌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昌宁县小拇指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环字〔2018〕15号)复印件1份、《证明》复印件1份、《昌宁县红韵商贸有限公司维修车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不罚告(昌)〔2024〕1号)及当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及对当事人的教育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4〕4号),经2024年9月24日复查,你公司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已在危废暂存间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对你公司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裁量等级为2),涉及危险废物数量在0.3吨以上0.5吨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以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六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且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经执法人员指出后立即改正,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你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做好危险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做一名诚信守法的合格企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