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1112-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1-12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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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叮当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保环罚(隆)〔2024〕10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10号

保山市隆阳区叮当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委托保山城投世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保山市隆阳区叮当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的有组织废气进行现场执法监测,现场监测时该公司法人***、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并对保山城投世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烟尘粉尘固定污染源采样原始记录表》签字并确认。当天,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生物质锅炉于2022年8月5日开始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于2024年7月15日将《检测报告》(编号为:SYJC2406Y001)送达至保山隆阳区叮当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告知超标情况。该公司生物质锅炉排放的颗粒物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限值50mg/m³的18.6%。

以上事实,有2024年6月3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6份;2024年7月5日保山城投世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SYJC2406Y001)1份;《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7月11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11月1日出具的《保山市隆阳区叮当布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拟确认所属机械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保万承评报字(2024)第56号)1份;锅炉蒸汽管道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10号)及当日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 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燃煤锅炉烟气、烟尘(裁量等级为4),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10%以上50%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55)”。

根据你公司违法情节及事实依据,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7万元(壹拾贰万柒仟元整)

(二)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55)”。

根据你公司违法情节及事实依据,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00元(大写:壹仟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289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我局委托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