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41226-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凤仪加油站 保环罚(隆)〔2024〕13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4〕13号

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凤仪加油站:

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凤仪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进行执法抽检,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加油站抽检任务安排,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凤仪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委托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进行执法监测,现场检测发现你加油站92#汽油5#加油枪、95#汽油6#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6、0.57,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气液比限值范围(1.0—1.2),测量结论为不达标。2024年10月25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出具正式《检验检测报告》(WYQ202410007),检测结果也显示你加油站92#汽油5#加油枪、95#汽油6#加油枪气液比未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气液比限值范围,单项判定及检验结论为不达标,你加油站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抽检现场客观事实)、《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记录执法抽检过程)、《勘察笔录附图》1份(证明加油站设施设备分布情况)。

2024年10月11日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凤仪加油站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依据)。

2024年10月11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提供的《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检验检测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检测依据)、《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检验检测记录》1份(证据检测凭证)。

2024年10月15日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凤仪加油站提供的《隆阳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隆阳凤仪加油站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隆环发〔2017〕56号”1份(证明你加油站已办理环评手续)、《隆阳凤仪加油站提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环绿环验字HL20171117001号)(证明你加油站已开展环保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30502329231728C001X)1份(证明加油站适用登记管理)。

2024年10月15日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凤仪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29231728C)1份(证明加油站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正规企业)、授权人***(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站长)居民身份证2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真实合法)、《关于王红霞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云投版纳石化人字〔2020〕6号”1份(证明加油站站长***任职依据)。

2024年10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1份(证明加油站处于生态环境分区“重点管控单元”)。

2024年10月25日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WYQ202410007)1份(证明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2520111101)1份(证明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具备检测资质)、《上岗证》1份(证明检测人员具备专业技术检测资格)。

2024年1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抽检及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2024年10月14日云南云投版纳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隆阳凤仪加油站提供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佐证材料1份(含自检自测照片4张、《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科环检字〔2024〕—0731014”)(证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加油站抽检工作的通知》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查处2024年抽检加油站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1份(证明案件来源)。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呆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本局于2024 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4〕13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12月25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综合考虑你加油站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确定你加油站个性基准、共性基准、修正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数值如下:个性裁量因素(违法事实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1);个性裁量因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改正态度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5 。本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隆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