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50117-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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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云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保环罚(腾)〔2025〕0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502

腾冲云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云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腾冲云洁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于2024年4月开始修缮厂房、5月份开始安装设备,目前已建成洗涤生产线2条(包括贯通式烘干机生产线1条,工业洗衣机生产线1条);安装展开式送布机设备1套;安装天然气锅炉1台(型号:WNS4-1.4-Q;额定蒸发量:4T/h;额定工作压力:1.25MPa)及相关附属设施。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5〕03号),你公司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有2024年11月11日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厂长***)以及你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厂长身份;

2.有2024年11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腾冲云洁洗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已建成洗涤生产线2条(包括贯通式烘干机生产线1条,工业洗衣机生产线1条);安装展开式送布机设备1套;安装天然气锅炉1台(型号:WNS4-1.4-Q;额定蒸发量:4T/h;额定工作压力:1.25MPa)及相关附属设施;

3.有2024年11月11日提取你公司《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具体位置和生产设备安装布局情况;

4.有2024年11月11日提取你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08万元;

5.有2024年11月11日提取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目前正在编制环评报告表;

6.有2024年11月11日提取你公司《洗涤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洗涤设备采购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设备安装时间在2024年5月16日之后;

7.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于2024年12月30日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8.有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裁量情况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度(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5〕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