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5〕1号
昌宁县供销社企业集团总公司农副产品开发公司:
昌宁县供销社企业集团总公司农副产品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昌宁县供销社企业集团总公司农副产品开发公司建设的“云南省昌宁县柯街李拐铅锌矿地质勘探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已开工建设。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项目于2023年5月11日到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立项备案,备案号【项目代码】:2305-530524-04-05-801612,总投资1316.8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勘察面积11.04km2,清理原有4条老硐614m,在三条老硐基础上,新增坑探工程长341m及其安全设施设备,新增钻探5505m和槽探,新建勘探基础配套设施(配电房、休息室、控制器房、空压机设备厂房、挡土墙、导洪沟、临时道路、绿化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一级类别属于“四十六、专业技术服务业”,二级类别属于“99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油气资源勘探);二氧化碳地质封存”,项目环评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截至目前,已建设了职工宿舍、办公室等设施,对4条老硐进行清理并安装压缩机和通风机,重建了7号硐口。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5〕1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2025年2月8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1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10页,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实施的“云南省昌宁县柯街李拐铅锌矿地质勘探项目”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事实。
(二)2025年2月8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三)2025年2月8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照片证据说明》1份9页,证明你公司实施的“云南省昌宁县柯街李拐铅锌矿地质勘探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四)2025年2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副总经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办公室主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五)2025年2月8日提供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5305002008033010009754)1份2页、《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305-530524-04-05-801612)1份3页,证明“云南省昌宁县柯街李拐铅锌矿地质勘探项目”已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探矿许可和发改部门立项备案手续等事实。
(六)2025年2月10日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5〕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实施“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七)2025年2月13日提交的《昌宁县供销社企业集团总公司农副产品开发公司关于环境违法整改情况报告》1份1页,证明你公司按照要求积极整改的事实。
(八)2025年2月14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复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复查现场照片说明》1份6页,证明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停止了项目建设的事实。
(九)2025年2月14日制作的《昌宁县供销社企业集团总公司农副产品开发公司“云南省昌宁县柯街李拐铅锌矿地质勘探项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空间查询情况说明》1份2页,证明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昌宁县一般管控单元内的事实。
(十)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具有执法资格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5〕1号)及当日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自由裁量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度(基础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2。
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33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330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