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施)〔2025〕1号
施甸县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对施甸县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测)线监控视频和查阅相关台账,发现你公司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柴汽混合检验(测)线、汽油检验(测)线共使用3台OBD作弊器为306辆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通过检测。通过使用OBD作弊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将检测时存在故障、无法正常通过OBD检测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最终使显示“不合格”的被检测车辆的OBD系统检测结果变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轻型车304辆,环检收费标准为80元,黄牌车2辆,环检收费标准为120元,环检共计获得收入人民币24560元,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306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8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4年11月18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物证取证登记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施甸县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员***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5.2024年11月18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以来,在柴汽混合检验(测)线、汽油检验(测)线共使用3台OBD作弊器为306辆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以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6.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以及公司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劳务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的机动车检验(测)资质、授权签字人身份信息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7.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清单(2023年9月-2024年10月)》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以来检验(测)机动车的数量(共计306辆)及检验(测)结果信息;
8.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公示》、《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收费证明》、《施甸县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检验(测)的收费标准以及你公司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0月以来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的收费数额等事实;
9.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施甸县成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从业人员情况的事实;
10.2024年11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11.2024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施)〔2024〕7号),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12.2024年12月20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2月2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5〕1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5年3月4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2月24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施)〔2025〕1号)、2025年2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整改态度等情节,你公司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2.0625万元(大写:壹拾贰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560元(大写:贰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
2.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处以罚款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