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50318-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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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佰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保环罚(隆)〔2025〕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5〕1号

保山佰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办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问题线索的通知》(云环通〔2024〕90号)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交办了保山佰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环境违法线索,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调取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测)线监控视频和查阅相关台账,发现你公司自2024年10月20日以来,在1条柴汽混合检测线使用1台OBD作弊器为“云NDV593”、“云MXZ336”、“云MLP689”、“云NF7797”、“云MBP925”、“云MJL336”六辆不同品牌、不同车型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检测,通过使用OBD作弊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将检测时存在故障、无法正常通过OBD检测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最终使显示“不合格”的被检测车辆的OBD系统检测结果变为“合格”,出具相同发动机车辆控制单元CALID(代码:23067LMNOP8345TU)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份,其中:“云MXZ336”为2011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轻型汽油车,不做判定,予以剔除,且该车在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营业活动期间免费检测(未收费)。以上车辆均为小型载客汽车,按你公司每辆收取排气污染物检测费70元标准计算,实际共计收取5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35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8.2“结果判定”第8.2.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结果判定”第8.2.4:“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5年1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物证取证登记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1台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月10日,保山佰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公司办公室主任***全权配合本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5.2025年1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自2024年10月20日以来,在1条柴汽混合检测线使用1台OBD作弊器为6辆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相同发动机车辆控制单元CALID(代码:23067LMNOP8345TU)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事实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6.2025年1月10日,保山佰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机动车检验(测)资质、授权签字人身份信息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7.2025年1月10日,保山佰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自2024年10月20日以来检验(测)机动车的数量(共计6辆)及检验(测)结果信息。

8.2025年1月10日,保山佰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收费公示表》、《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收费证明》(含检测报告)、《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检验(测)的收费标准以及你公司自2024年10月20日以来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的收费数额等事实。

9.2025年1月10日,保山佰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山佰腾机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人员一览表》》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情况的事实。

10.2025年1月1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11.2025年1月1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办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问题线索的通知》(云环通〔2024〕90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环境违法线索。

二、违法依据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3月18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确定你公司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数值如下: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上不足10辆”,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你公司所处位置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50元(大写:叁佰伍拾元整)。

(二)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处罚款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