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5〕4号
保山市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办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问题线索的通知》(云环通〔2024〕90号)文件要求,省厅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交办了保山市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环境违法线索,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2025年1月16日对该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并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于当天(即2025年1月16日)对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进行立案,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调查取证。
2025年1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机动车检验(测)线监控视频和查阅相关台账,发现你公司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以来,在3条检验线(1条轻型汽油车检测线,1条轻型柴、汽混检线,1条重型柴油车检测线)使用3台OBD作弊器为56辆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通过检测,通过使用OBD作弊器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将检测时存在故障、无法正常通过OBD检测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最终使显示“不合格”的被检测车辆的OBD系统检测结果变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6份,每辆收取环保检测费每辆70元,共计收取了环保检测费392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8.2“结果判定”第8.2.3:“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结果判定”第8.2.4:“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5年1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物证取证登记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保山市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检验员***全权配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5.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以及公司法人***、车间主任***、检验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机动车检验(测)资质、授权签字人身份信息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6.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清单(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1份、《使用OBD作弊器检测机动车的说明》(附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56份)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自2023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以来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的数量(共计56辆)及检验(测)结果信息;
7.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收费证明》1份、《关于保山市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调整机动车检测收费的报告》复印件1份、你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收取的环保检测费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检验(测)的收费标准以及你公司自2023年10月28至2024年10月28日以来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的收费数额等事实;
8.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市瑞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运营情况、人员构成等的事实;
9.2025年1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环境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罚款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5年3月10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如下意见:
1.你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保环责改(隆)〔2025〕4号)后,严格按要求进行了整改,改正态度积极,采取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员、组织全体检测人员培训、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等措施,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合规性;
2.你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若全额缴纳罚款,将使公司雪上加霜,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3.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你公司组织相关负责人学习会议精神,在对民营企业的殷切期望下和国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下,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主动和监管部门沟通,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和行业标准依法依规开展检测业务。
基于以上情况,请求考虑你公司的实际困难及积极整改态度,给予减免处罚。另附《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水电费收据》照片4份、《2024年12月份、2025年1、2月份收费明细表》、《2024年12月份、2025年1、2月份对公账户开支记账表及电子回执单复印件》、《电子发票打印件》14份证明你公司运营困难。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告知你公司复核意见,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相关规定,我局已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相应的裁量,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选择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经济承受度”选择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你公司行为不符合免于处罚或不予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及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920元(大写:叁仟玖佰贰拾元整);
2.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处罚款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