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5〕2号
保山维利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建设的“保山维利多生物科技动物油提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已开工建设。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项目于2024年8月22日到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立项备案,备案号【项目代码】:2408-530524-04-01-784430,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7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项目占地1600平方米,租用标准化厂房1400平方米,建设办公区100平方米、冷库30平方米、动物油提炼加工区600平方米、半成油处理区100平方米、产品堆放区及运输通道570平方米,购置安装动物油提炼设备1套、半成油处理设备1套,建成动物油提炼生产线1条,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给排水、供配电等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3000吨动物油脂、5000吨肉骨粉的规模。
该项目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中“C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该项目属于“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和“18屠宰及肉类加工135*中的其他肉类加工”,环评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但该项目设置了有机热载体锅炉,且使用生物质作为燃料,又涉及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和“ 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环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7月安装完成生产设备后进行调试。截至目前,已在租用厂房内设置了办公室4间、冷库1个,购置安装了动物油提炼生产线1条、半成油处理设备1套、毛油池1个、成品油罐5个、备用油罐2个、导热油储罐1个、有机热载体锅炉1台、真空系统储水罐1个、冷却循环水储罐1个、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1套,配套建设了供配电、供排水等附属设施,还未安装完成除尘等相关环保设施。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5〕2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一)2025年3月20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1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10页,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实施的“保山维利多生物科技动物油提炼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事实。
(二)2025年3月2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厂长**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三)2025年3月20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照片证据说明》1份9页,证明你公司实施的“保山维利多生物科技动物油提炼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等事实。
(四)2025年3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厂长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五)2025年3月20日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408-530524-04-01-784430,证明“保山维利多生物科技动物油提炼建设项目”已到发改部门进行了立项备案,总投资70万元的事实。
(六)2025年3月20日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1份4页,证明你公司已与第三方环评公司签订环评报告表编制委托协议,并已取得编制环评前需要的相关材料等事实。
(七)2025年3月20日提供的《云南昌宁产业园区入园情况说明》1份1页、《昌宁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保山维利多生物科技动物油提炼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三区三线”套合情况说明》1份2页及《保山维利多生物科技动物油提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查询》1份2页,证明你公司实施的“保山维利多生物科技动物油提炼建设项目”已进入昌宁产业园区内,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地址位于昌宁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等事实。
(八)2025年3月21日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5〕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实施“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九)2025年3月28日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1页,证明你公司按照要求积极整改的事实。
(十)2025年4月1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复查现场检查(复查)笔录》1份3页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复查照片说明》1份7页,证明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停止项目建设,也未调试生产设备的事实。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具有执法资格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5〕2号)及当日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自由裁量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度(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5。
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400元(大写:柒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7400元(大写:柒仟肆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