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50702-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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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环罚(隆)〔2025〕8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5〕8号

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饮用水源地问题线索的函》要求,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卫星遥感巡查指出保山市北庙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疑似存在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督执法APP—国家饮用水水源地遥感监管系统”依据“任务编号”查询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卫星图斑详情信息,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于当天按照卫星图斑信息对交办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现已查明“保山市北庙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疑似工业企业”为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临时用地(三期)的2号拌合站(含2号喷浆站和2号搅拌站),所处位置属于北庙水库水源地准保护区,并非在北庙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但现场检查发现分包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建设项目宝石山隧道进口工程的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未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措施,其位于北庙水库准保护区的2号喷浆站五级沉淀池中第一级沉淀池旁露天堆放混凝土渣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工程垃圾,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污染措施,导致部分建筑工程垃圾散落。其中,未采取围挡、覆盖的建筑工程垃圾占地面积约20㎡。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2号喷浆站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混凝土渣灰等废料属来自非特定行业固体废物中的建筑垃圾(废物种类:SW72工程垃圾,废物代码:900-001-S72)。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8号”,你公司及时清理堆放及散落的混凝土渣灰等建筑工程垃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问题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5年4月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 2025年4月8日,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公司***、***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3. 2025年4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明提取的书证种类、数量。

4. 2025年4月21日,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5. 2025年4月21日,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分包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隧道工程(含2号喷浆站)的法律依据、内容事实等。

6. 2025年4月21日,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的事实。

7. 2025年4月21日,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临时用地(三期)选址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建设项目2号拌合站位于北庙水库准保护区。

8. 2025年4月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工程分包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9. 2025年4月28日,福建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变更的情况。

10. 2025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程分包、责任划分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11. 2025年4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隆阳区饮用水源地优先管控单元”的事实。

12. 2025年4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临时用地(三期)查询情况说明》1份,证明云南省大保高速老营至板桥段改线工程项目临时用地(三期)选址2号拌合站位于北庙水库水源地准保护区内。

13.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4. 2025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提供的《关于交办饮用水源地问题线索的函》1份、“环境监督执法APP—国家饮用水水源地遥感监管系统”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卫星图斑详情信息1份,证明案件来源于生态环境部交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线索。

15. 2025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扬尘污染措施,露天堆放混凝土渣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工程垃圾违法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士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8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6月20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5〕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优先保护单元,裁量系数为0.8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4万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处罚款1.4万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