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50630-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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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环不罚(隆)〔2025〕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不罚(隆)〔2025〕1号

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实施的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文件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5日开工建设,12月初建成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一条,后于2024年7月15日在该生产线开工建设生物质燃烧机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用于替换该生产线使用的液化石油汽燃烧机,8月10日生物质燃烧机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完成,10月1日投入生产调试,12月27日自行停止生产,现该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1项“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你公司实施的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手续。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7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方案》,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5年3月3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7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事实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3.2025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以及你公司已授权委托该项目生产负责人厂长**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

4.2025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情况的事实;

5.2025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412-530502-04-01-269630)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以及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等事实;

6.2025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锅炉及辅助设备生物质燃烧机电子发票》、《生物质燃烧机锅炉安装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安装生物质燃烧机锅炉的情况;

7.2025年3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万寿菊颗粒加工工艺流程》1份、《保山众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万寿菊加工情况说明》1份,《出库单》复印件8份,证明你公司生产万寿菊颗粒工艺及生产情况;

8.2025年4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情节等事实;

9.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10.2025年4月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11.2025年4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送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隆)[2025]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6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不罚告(隆)〔2025〕1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6月2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20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不罚告(隆)〔2025〕1号)和《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公司实施的农产品(万寿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24年12月27日自行停工停产,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已于2024年12月5日委托第三方环评机构沣达环境科技(保山)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