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5〕13号
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厅交办主要污染物超标重点单位问题清单反馈,腾冲县腾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以下简称“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问题,2025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检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当日对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监测,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工人***全程在场,现场负责人***在采样记录上签字确认。
根据2025年5月9日出具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5]-032号)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01mg/m³、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108.6mg/m³,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的标准限值,即排放限值二氧化硫为150mg/m³、颗粒物为30mg/m³,排放的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的100.66%、颗粒物超过排放标准的262%。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7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及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当日即2025年4月28日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以及采样监测情况等事实;
2.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7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份,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烟气排放异常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排放烟气进行采样的事实;
3.2025年5月27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2025年4月28日排放烟气采样情况、监测结果、超标情况、违法事实、情节、企业位置、企业规模等事实;
4.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云南云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已按要求办理环保手续、安装环保设施并完成验收、安装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执行标准、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超标的事实;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以及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6.我局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保环监告(腾)〔2025〕01号)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5〕-032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工业企业污染源监测工况记录表》、《环境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2025年4月28日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超标的违法事实以及采样监测合法性、监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等事实;
7.2025年6月4日,我局依法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5〕05号)和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方案》,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超标排污行为事实和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和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事实;
8.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和法宣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芒棒煤矸石砖厂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9.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6号及2025年6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你公司违反“超标排污”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2个)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55。经计算和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超标排污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9万元(大写:壹拾伍万玖仟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