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5〕14号
腾冲市中和镇三鑫页岩砖厂: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主要污染物超标重点单位问题清单反馈,腾冲市中和镇三鑫页岩砖厂(以下简称:你砖厂)存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问题,2025年4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对你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砖厂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
根据2025年5月9日出具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5〕-033号),监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4mg/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为85 mg/m³,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为51.9mg/m³。根据行业排放标准要求,你砖厂隧道窑排放废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二级标准,即颗粒物≤30mg/m³,排放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超过排放限值的73%。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4日,你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砖厂法律主体资格等事实;
2.2025年4月28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砖厂的基本情况、生产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当日即2025年4月28日采样监测情况等事实;
3.2025年4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9份,证明你砖厂烟气排放情况、现场设施运行情况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排放烟气进行采样的事实;
4.我局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保环监告(腾)〔2025〕02号)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5〕-033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工业企业污染源监测工况记录表》、《环境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各1份,证明你砖厂2025年4月28日排放烟气超标的违法事实以及采样监测合法性、监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等事实;
5.2025年6月4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砖厂2025年4月28日排放烟气采样情况、监测结果、超标情况、涉嫌违法事实、涉嫌违法情节、企业位置、企业规模等事实;
6.2025年6月4日,你砖厂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你砖厂已按要求办理环保手续、安装环保设施并完成验收、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执行标准情况;
7.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8.2025年6月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砖厂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你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7号)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砖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7号及2025年6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综合你砖厂违法情节,你砖厂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裁量等级为3,污染物超标倍数裁量等级为3,日排放量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计算和集体讨论,决定对你砖厂作如下处理:
对你砖厂超标排污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元整)。
你砖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