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不罚(腾)〔2025〕01号
腾冲市奥达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2日,我局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工单,举报内容为“我要举报腾冲市奥达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腾冲市和顺古镇吉丰物流园区内违规生产致璃钢化粪池,该厂没有相关手续,属于违规生产”。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腾冲市奥达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你公司项目类别属于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批,但你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建设完成了玻璃钢化粪池生产线1条,安装有缠绕机、切割机、航吊各一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5〕07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进行及时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2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法人***、员工***身份;
2.2025年6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5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玻璃钢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生产;
3.2025年6月12日提取你公司《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6月已委托云南众月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2025年6月12日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玻璃钢化粪池生产项目不符合腾冲经开区产业规划和总规环评要求,不同意该项目入园;
5.2025年6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2份,证明你公司玻璃钢生产线及安装设备已拆除完毕,恢复原貌;
6.2025年6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证明你公司玻璃钢化粪池生产线位于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7.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因你公司玻璃钢化粪池生产项目不符合腾冲经开区产业规划和总规环评要求,无法入园,无法报批环评情况,且你公司已于2025年6月20日拆除所建设的玻璃钢化粪池生产线,恢复原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由腾冲分局对你公司当事人进行教育。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向你公司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不罚告(腾)〔2025〕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