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5〕15号
腾冲市美伦洗涤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对腾冲市美伦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腾冲市美伦洗涤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开始建设并安装设备,现已建成洗涤生产线1条,安装设备包括:水洗机(洗脱一体机)7台、烘干机4台,展布机、烫平机、折叠机各1台,锅炉房1间,锅炉房内已安装多管蓄热式生物质蒸汽发生器1台(产品型号:SWZQ-GH10-4000,规格:620*260*340,蒸汽压力:1.0Mpa,最大蒸发量为:4000kg/h,使用燃料为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建设有水幕除尘设施1套。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规定,该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5年8月20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1份,2025年9月7日收到的保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投案及被投诉的事实,以及案件来源。
2.2025年9月15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厂长***的身份。
3.2025年9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9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市美伦洗涤建设项目于2025年5月开始建设并安装设备,以及2025年9月15日现场调查时该项目处于停产状态。
4.2025年9月15日,提取《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505-530581-04-01-416190)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市美伦洗涤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为500万元。
5.2025年9月15日,提取《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腾冲市美伦洗涤有限公司洗涤项目入园申请回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市美伦洗涤建设项目取得入园许可。
6.2025年9月15日,提取你公司与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在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腾冲市美伦洗涤生产线项目的合作协议》,证明你公司腾冲市美伦洗涤建设项目建设时间。
7.2025年9月15日,提取你公司与云南泽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2025年9月15日提取的你公司与***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场地为租赁土地。
9.2025年9月15日,提取你公司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关职工身份。
10.2025年9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腾冲市美伦洗涤建设项目位于腾冲市重点管控单元;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裁量情况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度(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3000.00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5〕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