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5〕16号
云南路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2025004轮次监督帮扶保山市1组执法人员到云南路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反馈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问题。2025年7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车间废水排放口(DA001)自行监测频次为1次/季,监测污染物为总镍、总钴;综合废水排放口(DA002)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锰、氨氮、流量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总氮、总磷为1次/年;雨水排放口(DA004)PH值、总镍、总锰、总钴监测频次为1次/月。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自行监测方案和检测报告,你公司2024年仅开展了1次废水采样监测,截止到2025年7月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2025062309)、2025年6月26日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2025062309)、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2025年7月9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云南路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法人***、董事长助理**、行政人事***身份;
(3)2025年7月9日提取你公司《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21〕31号)复印件1份、《云南路飞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和开展自行监测频次规定;
(4)2025年7月9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照片说明》3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5)2025年7月9日提取你公司《云南路飞公司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一期)自行监测方案》(2025年7月2日)复印件1份、云南环绿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4年12月31日,报告编号:HL20241219004)复印件1份、与云南爱迪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证后管理技术服务合同》(2025年6月27日,合同编号:YNADT-PW-202506)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仅开展了1次采样监测,2025年至今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6)2025年7月9日提取你公司《制片车间生产日报》复印件1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复印件1份、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以来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以及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
(7)2025年7月1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证明你公司位于腾冲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8)2025年9月16日你公司提交的自行监测报告,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开展了自行监测,以及对违法问题积极整改;
(9)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重点排污单位3、废水类别4、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区域影响、改正态度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2、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1、重点管控单元0.55.经自由裁量基准带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37325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7000元(大写:叁万柒仟元整)。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向你公司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5〕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