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204-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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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保环罚(昌)〔2026〕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6〕1号

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3日至11月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对反馈问题车辆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和调取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公司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在轻柴汽混合检测线、重柴检测线违规使用3台OBD作弊装置为68辆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均属于国四以后的汽油车和国五以后的柴油车,即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通过了检测。通过使用OBD作弊装置屏蔽被检测车辆原有OBD信号,将检测时存在故障、无法正常通过OBD检测的车辆代码进行替换,最终使显示“不合格”的被检测车辆的OBD系统检测结果变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8份,其中有重复CALID代码3个,分别为6012767GHIJK569A代码51份、8345TUVW12348912代码7份、3I1GK64593720853代码10份;通过调取68辆被检车辆的收费发票,你公司共计收取环检费用4780元。

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8.2 “结果判定”第8.2.3:“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 “结果判定”第8.2.4:“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行为。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5〕3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5年11月3日,昌宁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你公司违规使用OBD作弊装置检验(测)机动车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二)2024年11月14日,昌宁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物证取证登记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公司上缴了1台OBD作弊装置的事实。

(三)2025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授权委托区域副经理、检测主任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四)昌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五)2025年11月3日、11月17日、11月24日,昌宁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共计4份,证明你公司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在轻柴汽混合检测线、重柴检测线违规使用3台OBD作弊装置为68辆OBD检测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事实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事实。

(六)2025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2025年)》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兼区域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区域副经理和检测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中共保山交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关于**等30名同志任职的通知》(保安技党〔2023〕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小型企业,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和机动车检验(测)资质,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域经理)和被授权委托人(区域副经理、检测主任)身份信息和职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等事实。

(七)2025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使用OBD作弊器检测机动车的有关情况说明》1份、《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检验(测)机动车清单(2023年1月3日-2024年9月26日)》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违规使用OBD作弊装置共计检验(测)68辆机动车及检验(测)结果信息等事实。

(八)2025年1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公示》1份、重复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分别为:“6012767GHIJK569A”51份、“8345TUVW12348912”7份、“3I1GK64593720853”10份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共计68份、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发票复印件68份,证明你公司开展机动车检验(测)的收费标准以及你公司自2023年1月3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违规使用OBD作弊装置检验(测)68辆机动车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收取排气污染物检测费(环检费)4780元的事实。

(九)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提供比对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6份,昌宁分局制作的《部分问题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比对情况》1份和《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使用OBD作弊装置检验(测)车辆信息比对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违规使用OBD作弊装置修改《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的违法事实。

(十)2025年11月17日,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提供的《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空间查询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昌宁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内,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事实。

(十一)2025年11月17日,昌宁分局执法人员查询保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截图,证明你公司近2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事实。

(十二)2025年11月2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5〕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十三)2025年12月29日,你公司提交的《昌宁嘉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规使用OBD作弊装置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按照要求立行立改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6〕1号)及当日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自由裁量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4~0.7,取平均值后裁量系数为0.55。

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测)报告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4780元,并处罚款12万元,共计124780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共计124780元(大写:壹拾贰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