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204-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2-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保环罚(龙)〔2026〕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6〕2号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你管委会”)违反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魁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24年5月23日,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及《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至保山市公安局。保山市公安局于2024年5月30日将该案定为“5.24环境污染案”立案侦查,保山市公安局于2025年5月22日提请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介入龙陵县黄草坝污水处理厂干扰进水口、出水口氨氮分析仪自动采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一案提供指导意见。2025年5月26日,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适时介入法律意见书》(保检介侦〔2025〕3号)送达至保山市公安局,意见书认为:“根据公布案例以及法律规定来看,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务中,仍采用行为犯与结果犯共存的情形进行刑事处罚。本案中,该公司是否将超标污水排入河道造成水污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该公司员工违法干扰自动监测设备导致数据失真的行为,应由生态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12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说明》1份,证明你管委会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5年12月18日,你管委会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管委会法人已授权委托***、**全权配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进行调查、接受询问以及证明你管委会违法时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3、2025年12月18日,你管委会提供的中共云南龙陵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云龙产委〔2023〕2号)、《关于干部职工工作分工的通知》(云龙产委〔2023〕5号)、中共云南龙陵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文件《中共云南龙陵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关于调整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云龙产委〔2024〕44号、《关于干部职工工作分工的通知》(云龙产委〔2024〕45号)证明相关人员身份;

4、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龙陵县黄草坝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龙陵县黄草坝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龙陵县黄草坝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管委会属于龙陵县黄草坝污水处理厂的责任主体以及你管委会的法律主体资格;

5、“5.24污染环境案”刑事侦查卷宗,案件编号:A530500310000202405001,证明案件办理、移交及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反馈法律意见的事实;

6、2025年12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7、2025年12月18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2023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18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管委会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8、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6〕2号)告知你管委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管委会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管委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你管委会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等级为2;废水类别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行为情形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5。你管委会处罚金额自由裁量计算结果为:107250.97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我局对你管委会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结果,对你管委会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7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柒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管委会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管委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