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6〕1号
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龙陵龙山卡加油站:
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龙陵龙山卡加油站(以下简称“你加油站”)违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行为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对你加油站开展成品油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对你加油站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了检测。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查处2025年抽检加油站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及保山市检验检测院《检验检测报告》(WYQ202511007)中显示:对你加油站密闭性检测单项判定达标;对1#、3#、4#加油机液阻检测单项判定达标。对1#、5#、6#、8#油枪开展气液比检测时,8#油枪气液比单项判定达标,1#油枪气液比为0.0、5#油枪气液比为0.9、6#油枪气液比为0.6,单项判定为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1月19日、1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2025年12月2日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加油站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5年11月19日、1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5份:第1份证明执法人员向站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2、3、4、5份证明2025年11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对你加油站站开展成品油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对你加油站站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检测;
3、2025年1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龙陵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检(监)测结果告知书》(保环监告(龙)〔2025〕01号)及《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已将检验检测结果及报告告知你加油站的事实;
4、2025年11月19日、12月2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站长***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加油站的法律主体资格以及你加油站相关责任人的身份信息;
5、2025年12月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审批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加油站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6、2025年12月2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保山强林石化有限公司龙陵龙山卡加油站2023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19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加油站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7、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6〕1号)告知你加油站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2026年1月26日,你加油站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就相关行政处罚事宜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主观上无违法故意,已依法履行日常管理相关义务;二是发现问题后快速主动完成整改,此次违法行为系初犯,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三是当前经营状况困难,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承受能力有限,要求对你加油站给予免除行政处罚。经我局依法审查,对你加油站提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一是截至2025年11月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保山市检验检测院对你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测时,你加油站仍未按相关要求开展2025年度自行监测工作,未切实履行日常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与你加油站所述“已尽日常管理义务”不符;二是你加油站存在的气液比不达标问题,会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并非无危害后果;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我局对你加油站处以20000.00元罚款,该处罚金额已为法定处罚下限,符合法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你加油站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设备裁量等级为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1。你加油站处罚金额自由裁量计算结果为:20703.125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结果,对你加油站1#油枪气液比为0.0、5#油枪气液比为0.9、6#油枪气液比为0.6,单项判定为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油站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