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6〕03号
腾冲市工业园区松林木材加工厂: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腾冲市工业园区松林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你木材加工厂”)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申请,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木材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木材加工厂的松林木材加工建筑模板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下旬在搬迁过程中陆续将老厂房设备在承租厂房安装完成,现已安装设备:刨板机(1组)、20层热压机(1台)、25层热压机(2台)、冷压机(3台)、滚胶机(4台)、拼板铺装线(4条)、锯边机(1台)、生物质蒸汽发生器(额定蒸发量3t/h、1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2025年12月12日,你木材加工厂提交的申请,证明你木材加工厂主动投案的事实,以及案件来源;
2.2025年12月29日,提取你木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主体资质及经营者***、职工***的身份;
3.2025年12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的松林木材加工建筑模板项目于2025年4月开始建设并完成设备安装,及2025年12月29日现场调查时项目处于停产状态;
4.2025年12月29日,提取《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506-530581-04-01-710465)复印件1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松林木材加工建筑模板项目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建成后生产规模为年产建筑模板1.9万立方米;
5.2025年12月29日,提取《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松林木材加工厂建设生产加工建筑模板项目入园申请的回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松林木材加工建筑模板项目取得云南腾冲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许可;
6.2025年12月29日,提取你木材加工厂与腾冲市中和镇家棋木材加工厂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使用场地为租赁土地;
7.2025年12月29日,提取你木材加工厂与云南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于2025年7月4日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8.2025年12月29日,提取你木材加工厂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相关职工身份;
9.2025年12月29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腾冲市工业园区松林木材加工厂2023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29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0.2025年12月2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木材加工厂松林木材加工建筑模板项目位于腾冲市重点管控单元;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木材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综合你木材加工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及违法情节,裁量情况如下:
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木材加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木材加工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100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向你木材加工厂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6〕03号),告知你木材加工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你木材加工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你木材加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木材加工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木材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