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209-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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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亿豪饲料有限公司 保环罚(腾)〔2026〕01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6〕01号


腾冲亿豪饲料有限公司:

根据投诉举报反映。2025年10月15日,10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对腾冲亿豪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酒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于2023年8月20日开工建设,2023年10月1日建成投产。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1#加工车间1600平方米和2#加工车间1800平方米,新建成品中转库2600平方米和生活办公用房1栋,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实现年产量饲料10236吨,酒糟粗烘干产品18978吨。生产线配套建设有蒸汽干燥炉一台(不带压),并安装有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包含布袋除尘、脉冲除尘及三层喷淋式除尘塔,除尘塔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饲料加工132*”,该项目为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饲料加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酒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于2023年8月20日开工建设,2023年10月1日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涉嫌同时违反了“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因“未批先建”超过了两年的行政处罚追溯期,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不予立案处罚,“未验先投”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予以立案处罚。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下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腾)〔2026〕01号),要求你公司酒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停止生产,尽快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腾冲亿豪饲料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质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身份信息以及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的事实;

2.2025年10月18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说明》1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酒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2023年10月1日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事实;

3.2025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酒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手续,且项目属于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项目;

4.2025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市五合乡酒糟综合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依法委托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5.2025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五合乡酒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白酒糟烘干设备专项定制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建设的酒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基本情况;

6.2025年12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至2025年(生产季)腾冲亿豪饲料有限公司酒糟综合循环利用项目电费计算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酒糟综合利用项目2023年10月投入生产并持续生产至今的事实;

7.2025年12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分区管控单元图1份,证明你公司酒糟综合利用项目位于腾冲市重点管控单元;

8.2025年12月16日,腾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腾冲亿豪饲料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8日—2025年10月18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9.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进行裁量如下:

对公司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的裁量。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外)/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裁量。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外)/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等级为0.55。

经集体讨论通过和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验先投)案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2160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元整);二是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53000.00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6〕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