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603-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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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 保环罚(腾)〔2026〕05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腾)〔2026〕05号


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商请派员参加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核查工作的函》工作安排,2026042729日联合执法工作组对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你公司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一车间新增浮选槽47个、二车间新增浮选槽40个、三车间新增浮选槽35个、四车间新增浮选槽5个)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59月新建五车间生产线并进行试生产。三是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于2020年前新建六车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四是你公司实施尾矿库回采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于202411月开始对尾矿库内堆存的尾矿进行回采作业。五是你公司原料堆场和回水系统压滤机旁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遮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427日制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428日制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5份(公司现场负责人***、承租一车间的湖南兴宜顺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二车间负责人***、三车间负责人***、四车间负责人***);2026429日制作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2份(五车间负责人***、六车间负责人***);20264282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70份。证明公司一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59月新建五车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三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于2020年前新建六车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四是实施尾矿库回采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于202411月开始对尾矿库内堆存的尾矿进行回采作业。五是原料堆场和回水系统压滤机旁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遮盖措施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违法事实、情节、企业位置、企业规模、违法时间等事实。

2.202642829日调取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厂长)***、承租一车间湖南兴宜顺实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二车间负责人***、三车间负责人***、四车间负责人***、五车间负责人***、六车间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份,《关于设立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通知》、《关于成立龚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设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关于任命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的通知》、《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章程》、《腾冲市尾矿库一库一策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复印件各一份,你公司2026428出具的《情况说明》和426出具《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已授权委托现场负责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以及证明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

3.2026429日调取的公司2025328日备案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503-530581-04-01-519604)和20251210日备案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512-530581-04-02-572192),证明公司尾矿库尾矿回采项目备案金额590万元和尾矿库技改项目备案金额5600万元的事实。

4.2026429日调取的公司前身腾冲县固东矿产经营部2006411日编制的经原腾冲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71128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及2026423日登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公司环评手续及排污手续办理情况和生产工艺为破碎-球磨-分级-重选-磁选-成品,以及环评不存在浮选工艺的事实。

5.2026429日调取的你公司500吨选矿厂1年期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一车间于202638日租给湖南兴宜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事实;2026428日调取的你公司《选矿车间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五车间于2025919日租给自然人***经营。

6.2026429日调取的你公司2026年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应急演练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20261月开展过污染防治应急演练。

7.202642829日日调取的你公司《银鑫矿业有限公司过磅记录》及过磅单复印件97份,证明公司一、二、四、五车间20261月以来存在原料入场和成品出厂记录。

8.202642829日调取的公司《硫酸入库记录表》和一车间《物资购销合同》、《药剂入库单》、《调拨单》、《药剂入库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一车间自2026330日起有药剂入库和20244月有药剂领用记录,使用药剂包含金蝉、丁铵黑药、25#黑药、硫酸铜、硫酸锌、丁基钠黄药、亚硫酸钠、浓硫酸8种。

9.2026429日调取的公司20262月、3月《电费计算单》及各分车间电费明细复印件各1份,证明公司20262月、3月有大额电费产生。

10.2026429日制作的公司车间分布图,证明公司各车间分布情况。

11.20265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股出具的分区管控单元图,证明公司所属区域为腾冲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12.2026514日云南衡之道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公司五车间资产价值。

13.2026514日调取的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14.202642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商请派员参见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核查工作的函》,证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抽调的昆明市、大理州、红河州执法人员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的资质。

15.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和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520日向你公司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6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你公司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于2020年前新建六车间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于20198月进行了行政处罚(腾环罚字〔201909号),此案不在进行处罚,责令恢复原状。

2.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59月新建五车间生产线并进行试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5100元;对你公司实施尾矿库回采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83000元;对你公司实施尾矿库回采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276000元;对你公司原料堆场和回水系统压滤机旁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遮盖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19000元。

3.对你公司实施尾矿库回采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于202411月开始对尾矿库内堆存的尾矿进行回采作业的违法行为,处罚直接责任人64000元。

上述总计对公司罚款383100元(大写:叁拾捌万叁仟壹佰元整);对直接责任人罚款64000元。

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