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腾)〔2026〕06号
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商请派员参加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核查工作的函》工作安排,2026年4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对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2023年7月5日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完成生产设备的安装,安装的生产设备有破碎机2套、球磨机2套、磁选机2台、摇床36套、浮选槽36槽、脱水设备(板块压滤机)1套、浓密池2个(容积120m³),2023年7月2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已对你公司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6年4月28日经查阅你公司相关台账资料,根据你公司过磅记录统计及电费明细表,1月至4月28日共计生产各种成品矿约300吨,3月22日出售铁精粉31.58吨,电费支出人民币88154.44元,你公司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2026年1月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8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关于2023年度人事任免及薪资调整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及副总经理***、车间主任***身份。
2.2026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9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察图1份;2026年4月28日提取你公司过磅清单复印件1份、继鑫工贸2026年1月至3月尾矿二车间电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
3.2026年4月28日提取你公司《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环准〔2015〕33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未取得环评手续。
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5日)复印件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腾)〔2023〕08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已建设完成。
5.2026年4月28日提取你公司《腾冲市继鑫工贸有限公司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6.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关于商请派员参加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核查工作的函》复印件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资格。
7.2026年5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审批法宣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你公司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腾)〔2026〕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申请陈述申辩(听证),现依法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裁量基准:违法事实1、排放污染物类型3、环评文件类别5、项目地点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超过期限改正时间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1、改正态度-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2、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1、重点管控单元0.55,经自由裁量基准带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公司为217678.37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为53314.69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对你公司罚款裁量为217000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罚款裁量为53000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整)。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7000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元整);
2. 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处罚款人民币53000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