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603-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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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 保环罚(隆)〔2026〕5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6〕5号


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1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保山市德源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选矿废水排出外排到厂区外侧水沟,流入下游的瓦窑河;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检测人员在该公司员工***陪同下对外排水体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2026213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6]-003号)送达保山市德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隆环监字[2026]-003号)中监测数据显示:pH12.6,总汞0.00596mg/L,总砷0.0436mg/L,总铅4.52mg/L,总铜26.6mg/L,总锌42.0mg/L,总镍0.02L(未检出),总镉0.184mg/L,总铬0.03L(未检出),总氰化物26.6mg/L。其中4项监测结果超《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直接排放限值,pH40%,总铅超8.04倍,总铜超52.2倍,总锌超27倍,总镉超2.68倍,因总氰化物在《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没有排放限制,因此总氰化物监测结果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限值,总氰化物超52.2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19日,我局制作的《隆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641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保山市德源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刘传志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4.202642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5.202642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人***、办公室主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变更申请》《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保山市沙河金宝铜矿采选厂环境影响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情况及审核意见,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山市沙河金宝铜矿采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保山市瓦窑镇德源选矿厂”,保山市隆阳区环境保护局证明《环评批文》对德源选矿厂有效等情况;

7.《保山永乾矿业有限公司危化品使用登记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危化品使用情况;

8.《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洗选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洗选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情况;

9.《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取水申请》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取水申请;

10.《沟渠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与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木瓜村委会大岭岗组签订沟渠使用合同情况;

11.《保山市德源选矿厂过磅单》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市德源选矿厂生产原料数量;

12.《情况说明》1份,证明***为该公司员工。

1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关于调取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用电资料的函》《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关于提供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用电资料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向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分公司调取保山市德源选矿厂用电资料情况;

14.20264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

15.20264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保山德源矿业有限公司近2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该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16.202656日,该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为4个及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0天以上20天以下”裁量等级为3;废水类别为“含第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的废水”裁量等级为5;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为“5吨以上3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2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罚款13.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13.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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