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10836-4/20260528-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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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惠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保环罚(昌)〔2026〕2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昌)20262


昌宁县惠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昌宁县惠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35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你公司建设的“昌宁县珠街乡生猪小型定点屠宰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已开工建设。经查,该项目于2024514日到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备案,备案号【项目代码】:2405-530524-04-01-355309,项目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珠街乡从岗村夏家村民小组,总投资265.0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年屠宰量1.5万头的生猪小型定点屠宰点1个,新建业务用房126平方米,加工厂房295平方米,待宰等候区75平方米,购置安装屠宰加工设备和污水处理设备1套,配套建设大门、道路、水电、消毒等附属工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一级类别属于“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二级类别属于“18、屠宰及肉类加工135*”,环评类别属于“其他屠宰;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的肉类加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情况下,于2025919日开工建设,截至调查前,已建设完成了业务用房、加工厂房、待宰等候区及大门、道路、消毒等附属工程,购置安装了屠宰加工设备和1套污水处理设备,目前水电还未完成架设安装,项目尚未投入使用。

我局于20263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61号),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按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635日昌宁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11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9页,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事实。

(二)202635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1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施工负责人为生态环境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全权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三)202635日昌宁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照片证据说明》111页,证明你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事实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四)20263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项目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你公司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等事实。

(五)202635日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项目代码】:2405-530524-04-01-35530912页,证明建设项目已取得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备案手续的事实。

(六)202635日你公司提供的《昌宁县珠街乡生猪小型定点屠宰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证明建设项目已制定了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与《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一致的事实。

(七)202635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公司与第三方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内容及规模与项目实施方案一致。

(八)202635日你公司提供的《工程开工令》,证明建设项目已于2025919日开工建设的事实。

(九)20263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保环责改(昌)〔2026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依法责令你公司整改的事实。

(十)2026320日你公司提交的《昌宁县惠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昌宁县珠街乡生猪小型定点屠宰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整改报告》11页,证明你公司按照要求立行立改的事实。

(十一)2026325日昌宁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复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现场复查照片》16页,证明你公司已经按照责改要求停止了项目建设的事实。

(十二)20263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提供的《昌宁县珠街乡生猪小型定点屠宰点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文件类型查询说明》,证明建设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事实。

(十三)20263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行政审批与土壤环境股提供的《昌宁县惠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空间查询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昌宁县一般管控单元,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事实。

(十四)20263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执法人员查询保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截图,证明你公司近2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事实。

(十五)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具有执法资格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5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昌)〔20262号)及当日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自由裁量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度(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25

经自由裁量计算,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7000.00万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2700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保山市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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