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龙)〔2026〕3号
龙陵县勐糯镇大山头采石场:
龙陵县勐糯镇大山头采石场(以下简称“你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利用无人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开展飞行检查时发现,龙陵县勐糯镇大山头采石场正在生产,经进一步现场检查发现你石场由于原生产线临时用地于2023年4月20日到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对原生产设备进行拆除后。你石场在离原生产线1公里附近矿区内新建生产线1套,配套建有给料机、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平面往复筛等生产设备。于2026年3月4日开工建设,5月1日建成投产后未按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成投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勘察平面图》1份,2026年5月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石场的基本情况、建设时间、投产时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等事实;2、2026年5月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说明》5份,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你石场在矿区内新建生产线1条,配套建有给料机、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传送带、平面往复筛等生产设备等正在生产事实;3、2026年5月6日,你石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场长、生产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石场法人已授权委托场长***、生产经理***全权配合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进行调查、接受询问以及证明你石场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的事实;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石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的事实;5、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对你石场进行了资产评估报告,证明你石场新建生产线总投资额为89.44万元;6、2026年5月7日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关于龙陵县勐糯镇大山头采石场2024年5月6日—2026年5月6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石场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7、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石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环罚告(龙)〔2026〕3号)告知你石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内你石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你石场环评文件类别裁量等级为1;项目地点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裁量等级为-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25。你石场处罚金额自由裁量计算结果为:9251.45元。根据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我局对你石场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结果,对你石场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9200.00元(大写:玖仟贰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