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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10836-4/20260610-00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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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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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 保环罚〔2026〕3号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20263


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

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于2026417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417日,抖音网名“龚老狮游钓龙江”发布视频,称“腾冲西沙河鱼群大量上浮死亡”。根据苏州国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腾冲市西沙河水质异常溯源分析报告》和202652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你公司存在“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线索,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核实。

苏州国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腾冲市西沙河水质异常溯源分析报告》,对西沙河及周边企业水样进行水质荧光指纹检测与相似度比对分析,得出结论:1、西沙河普楚桥417日留样水质指纹特征显著,与西沙河其他时间点和断面样品存在明显区别,可能是水质异常时典型水质指纹。2、西沙河普楚桥417日留样与银鑫矿业部分废水存在高度关联性。其中,与毛毯沟吸附后、脱硫工艺废水水质指纹相似度分别高达96%93%3、银鑫矿业厂区截洪沟底泥浸出液与脱硫工艺废水、毛毯沟吸附后水质指纹相似度分别高达99%95%,银鑫矿业厂区北侧截洪沟可能是排污通道之一。4、西沙河普楚桥417日留样与其他企业污水无明显相关性;西沙河天生桥、新大桥417日留样与其它企业污水存在一定相似度,可能与该地区尾矿库排水入河有关。

2026521-24日,经现场调查查实,你公司15生产车间的选矿废水统一收集至厂区西侧的废水收集池,再利用水泵抽至厂区东侧的高位水池,高位水池外设置有闸阀,生产时通过闸阀控制可将高位水池的选矿废水循环使用至各生产车间。2026417日上午9时左右,你公司检修工人段正超对三车间生产设备及生产用水管道(循环用水管道)进行检修,导致你公司高位水池的选矿废水通过四车间生产循环用水管道直接排入四、五车间厂区雨水沟后流入你公司尾矿库南侧的截洪沟,最后排入西沙河,共计排放3小时,排放选矿废水500立方米。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4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6-013号、腾环监字[2026-014号)结果显示:2026417日对西沙河普楚桥、新大桥、天生桥段河道水样检出氰化物,氰化物含量分别为0.043mg/L0.181mg/L0.302mg/L2026423日对你公司一车间沉淀池废水和高位水池废水检出氰化物,氰化物含量分别为0.039mg/L0.040mg/L。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2025623日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公告2025年第15号),氰化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一)2026年5月21日,我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2026521日对你公司相关点位废水、沉积物进行采样的事实;

(二)2026年5月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35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7份及《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平面布局图》1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4月17日高位水池选矿废水通过四号车间生产循环用水管道,经四、五车间厂区雨水沟直接排入尾矿库南侧的截洪沟后流入西沙河以及一车间浮选生产线使用金蝉等药剂选矿的事实;

(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四)2026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三车间负责人、检修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和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五)2026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固东有色金属选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固东镇白加凹有色金属尾矿选厂项目《腾冲县环境监测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6年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应急演练方案》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办理过排污登记、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应急工作开展的事实;

(六)2026524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市尾矿库“一库一策”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尾矿库的情况;

(七)2026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选矿车间租赁协议》《500吨选矿厂1年期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5车间、1车间租赁的情况;

(八)2026524日,你公司提供的《银鑫矿业有限公司过磅记录表》及《出库过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矿入厂、产品出厂的情况;

(九)2026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2月、3月电费计算清单及各车间分项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月、3月用电总量、电费及各车间用电量、电费明细情况;

(十)2026524日,你公司提供的《物资销售合同》《物料出入库记录》《硫酸出入库记录表》及调拨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一车间药剂购买、入库、出库情况及2026330日起有药剂入库和20244月有药剂领用记录,使用药剂包含金蝉、丁铵黑药、25#黑药、硫酸铜、硫酸锌、丁基钠黄药、亚硫酸钠、浓硫酸8种;

(十一)2026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人员明细》1份,证明你公司人员总数和结构情况;

(十二)2026524日,你公司提供的《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选矿工艺流程的租赁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2346车间租赁的情况;

(十三)2026430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腾环监字[2026-013号、腾环监字[2026-014号)及《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保环监告(腾)〔202601 号)1份,证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417日对西沙河普楚桥、新大桥、天生桥段河道水样检出氰化物及2026423日对你公司1车间沉淀池废水和高位水池废水检出氰化物并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情况;

(十四)苏州国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腾冲市西沙河水质异常溯源分析报告》1份,证明西沙河普楚桥417日留样与你公司选矿废水存在高度关联性的事实;

(十五)20265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和辐射环境管理科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位置图》,证明你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的事实;

(十六)2026524日,保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腾冲县银鑫矿业有限公司2024524日—2026524日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661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63号),明确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61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527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20263号)和20266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及你的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于2026417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22.4万元(大写: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账号: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