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环罚(隆)〔2026〕4号
云南尚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企业服务平台,发现云南尚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法人员于当天对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滇西机械商贸城内B1-19-23的云南尚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150型EPS发泡机生产线1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经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于当日对该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检查该公司建有150型EPS发泡机生产线1套,主要原料为可发性聚苯乙烯(EPS)。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本),发泡塑料生产线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29),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生产过程中:1.预发泡、成型工序产生苯乙烯单体、非甲烷总烃、戊烷类发泡剂等有机废气,无处理设施,直接排放;2.切割、打磨工序产生EPS泡沫粉尘(颗粒物),无处理设施,直接排放。3.该公司150型EPS发泡机生产项目,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企业规模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事实;
2.2026年2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云南尚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查询截图》,证明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事实;
3.2026年3月9日,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CTK85406)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律主体资格;
4.2026年3月9日,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已授权委托云南尚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工程主管**配合我局进行调查的事实;
5.2026年3月9日,该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工程主管**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授权人及委托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6.2026年3月9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制作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生产设备及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涉嫌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
7.2026年3月9日,该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与保山丰耀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辛街乡滇西机械商贸城内B1-19-23)租用场地的事实。
8.2026年3月9日,该公司提供的《云南尚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设备投入状况的事实;
9.2026年3月9日,该公司提供的《云南尚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员工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2026年从业人员情况的事实;
10.2026年3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大气股提供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图》,证明该公司所处位置为重点管控单元;
11.2026年3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提供的《2024年—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证明该公司在近两年内未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以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6年6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6〕4号),明确告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7月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6月30日下达的《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罚告(隆)〔2026〕4号)和2026年6月3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有关规定,综合你公司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情节,你公司的个性裁量基准:需要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建设项目地点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为“调试阶段”,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拒不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消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为0.55。经自由裁量计算,你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行为一案的处罚金额计算,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的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1600.00(大写:壹仟陆百元整)。因此,我局正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罚款1600.00(大写:壹仟陆百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领取《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0日